嘉政辦發[2006]181號
頒布時間:2006-12-11 15:02:50.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嘉興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0號)、《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7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排污、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縣(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本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將有關申報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備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驗收符合要求后,簽署檔案預驗收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三條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對于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出售、轉讓。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的專業管線圖,及時更新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利用制度,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或者因匯總管線信息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