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發[2006]100號
頒布時間:2006-12-04 09:59:08.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嘉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提高本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興市人民政府設立“嘉興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置與評獎條件
第五條 嘉興市科學技術獎分設嘉興市自主創新重大貢獻獎、嘉興市自主創新貢獻獎、嘉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3個獎項,其中自主創新重大貢獻獎每3年評審1次,自主創新貢獻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1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自主創新重大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每人獎勵20萬元。
自主創新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8人,每人獎勵2萬元。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一等獎不超過5項,每項獎勵5萬元;二等獎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2萬元;三等獎不超過70項,每項獎勵0.5萬元。
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六條 嘉興市自主創新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作為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級以上重大或重點項目,并多次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指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下同),其中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或省科學技術一等獎1次以上(含1次),或獲得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3次以上(含3次),其成果轉化后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和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近10年內獲得經濟價值較高的國內外發明專利5項以上(含5項),專利實施后明顯提升了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并對帶動該行業或產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解決了重大科技項目的關鍵技術難題,引起了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并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嘉興市自主創新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
(一)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多次完成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或自主研發科技項目,并多次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其中已經獲得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2次以上(含2次),其成果轉化后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和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近5年內獲得經濟價值較高的國內外發明專利2項以上(含2項),專利實施后明顯提升了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并對帶動該行業或產業的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的;
(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資源,在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利用科技、人才等資源,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加快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包括向行業企業乃至全社會開放有關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等,為產業研發提供設計、檢驗檢測、標準制定和人員培訓等技術服務中表現突出,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
(一)在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方面作出重大科學發現的自然科學研究類項目;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重大技術發明類項目;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獲得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技術開發類項目;
(四)取得科技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并經實踐檢驗和應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社會公益類項目;
(五)在重大工程實施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工程類項目;
(六)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對實踐產生重要指導作用的軟科學類項目。
第九條 鼓勵多學科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獎勵等級確定。其中,一等獎的人數可列13人,單位可列9個;二等獎的人數可列9人,單位可列6個;三等獎的人數可列7人,單位可列5個。
第三章 獎勵推薦與評審程序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以下簡稱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或者專家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屬的科技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國內相關專業技術領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或浙江省特級專家聯名推薦;
(四)經市科技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推薦工作遵循數量和質量兼顧原則,實行限額推薦和擇優推薦相結合的辦法。推薦單位和專家在推薦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推薦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進行初步審核。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嘉興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對象進行評審;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評審結果,提出市科學技術獎最終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其他咨詢意見。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擔。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部分在嘉興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級有關部門和市直屬機構分管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市科技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 市自主創新重大貢獻獎、自主創新貢獻獎的評審,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組進行初評;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由市科技局對推薦項目按學科、專業進行分類后,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成員由市科技局聘請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
第十五條 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應當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科學技術獎評價標準,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提交的初評結果討論審核后,將擬獎名單及等級通過媒體進行公示,并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必要時可以采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有關異議的處理應當在受理期結束后15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提出異議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在擬獎名單公示及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將擬獎建議名單及等級、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初評情況、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由評審委員會對擬獎名單及等級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對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候選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組舉行答辯會。項目完成人應當參加答辯會,并回答專家組提出的問題。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當進行討論,并進行表決。表決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參加。
自主創新重大貢獻獎、自主創新貢獻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人選、項目,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通過。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將評審委員會通過的獎勵人選和獎勵項目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事跡,進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級的主要依據之一。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獲得者,可優先推薦評選市勞動模范。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違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的分配原則:
(一)單位提供工作條件完成的項目,獎勵證書屬單位,獎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給該項目的獲獎人員。
(二)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獎勵證書分別授予各主要參加單位,獎金分配由完成單位協商決定,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三)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而由個人努力取得的成果,獎勵證書及獎金均屬個人。
(四)各級科技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檢查督促獎勵證書的分發和獎金的分配工作。如發現不合理現象,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有權責成獲獎單位重新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密,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系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四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市科技局提交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書。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技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技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的本市科技獎項,給予適當配套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原印發的《嘉興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嘉政發〔200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