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署發[2006]95號
頒布時間:2006-11-07 14:20:21.000 發文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地各有關單位:
《哈密地區行署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第8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哈密地區行署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自治區有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職責,保障國家財產和各族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結合地區實際,現就哈密地區行署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如下:
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職責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履行全地區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發展規劃,并納入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組織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并組織考核、獎懲,對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五)建立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手段,并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與設備保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六)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支持、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地區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八)部署、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地區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依法取締、關閉非法生產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經營單位;
(九)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生產常識,強化安全生產意識;
(十)建立和完善地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制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十一)接到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十二)及時作出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地區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決定;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地區行署專員、副專員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要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的要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一)地區行署專員是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地區行署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專員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地區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地區行署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復意見。
(二)地區行署常務副專員協助行署專員做好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受地區行署專員委托,主持召開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和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
2.協助地區行署專員研究、協調、解決地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協調并督促地區行署副專員落實地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4.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有關情況;
5.負責抓好分管部門、行業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地區行署副專員對地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抓好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主持制定和落實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計劃和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地區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
2.負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地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3.負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協助地區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或受地區行署專員委托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聽取下級人民政府、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分析掌握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對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進行督查督辦;
4.地區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具體指導、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上報有關情況;
5.負責抓好分管部門、行業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地區行署各副專員對分管部門、行業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抓好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分管部門、行業內的貫徹落實;
2.對分管部門、行業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相關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擔分管部門、行業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現場組織指揮。分管部門、行業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并積極協助地區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專員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4.檢查督促分管部門、行業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任務和目標的落實與完成情況;
5.承辦地區行署專員、常務副專員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工作。
三、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一)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在地區行署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相應職能部門,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議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地區安全生產工作;
2.分析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措施,向地區行署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信息和建議;
3.完成行署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二)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地區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與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系。指導、監督和協調地區行署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管工作,督促檢查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2.組織起草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擬定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和計劃,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3.負責發布地區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地區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或參與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并受地區行署委托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4.組織開展地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指導、協調地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5.承辦地區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地區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6.承辦地區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地區行署各部門、直屬機構及各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地區行署各部門、直屬機構及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要按照國家行業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制定或分配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進一步理順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系,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切實加強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地區行署各部門、直屬機構及各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副職對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地區行署各部門、直屬機構及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共同的安全生產責任:
1.制定實施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劃、制度和管理辦法,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對重大問題或涉及范圍較大的問題及時報告地區行署,并及時通報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制定實施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并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組織開展對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并監督整改落實;
4.定期向地區行署分管副專員和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5.制定實施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排查制度,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6.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不斷提高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
7.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倡導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生產知識,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努力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素質和技能;
8.職責范圍內的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按相關程序報告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三)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地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地區行署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計劃編制、監督考核和信息匯總,督促各縣(市)、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研究提出重大安全生產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公安部門依法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等有關方面的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3.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依法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4.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標準和規范;
5.其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通過驗收;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及時處理舉報事項;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加大聯合執法工作力度,各有關部門或單位必須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協作、互通情況。
(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建設、煤炭、農機等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哈密地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程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發布職責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各類事故、執法統計、月(季)度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情況登記表。
(六)各級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按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照地區行署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精神,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五、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各縣(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職責。同時,要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級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