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署發[2006]109號
頒布時間:2006-11-24 14:22:08.000 發文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
《哈密地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已經2006年第9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區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政令的統一,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哈密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各行政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條 地區行署是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部門(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機關。
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行政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報地區行署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單位)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單位)負責報送。
金融、稅務、外匯管理、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國土資源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地區行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行政部門(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辦公室)具體承辦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按第三條規定報送備案審查。
第七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民漢文正式文本、制定說明各5份,備案報告、相關依據或者材料各1份,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
第八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備案審查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通知制定部門(單位)不予備案審查登記;符合第二條但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通知制定部門(單位)補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九條 經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由地區行署定期公布文件目錄。
編輯規范性文件匯編,應當以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為準。
第十條 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適當,依據是否充分;
(四)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五)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需要制定部門(單位)說明情況的,制定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需要征詢有關行政部門(單位)意見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審查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超越制定部門(單位)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內容不適當的,提出限期改正建議;逾期不改正的,報請地區行署予以撤銷;
(二)不同部門(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有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提出處理意見,報地區行署決定;
(三)規范性文件違反制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文規范的,建議制定部門(單位)限期處理。
經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制定部門(單位)改正之前,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應報請地區行署,作出暫停執行該規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部門(單位)或者向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部門(單位)或者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實,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四條 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部門(單位)并報地區行署。
不符合規定的,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已提出改正建議的,制定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行改正,并書面答復處理結果。
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行政部門(單位)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地區行署報告上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并抄送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
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行政部門(單位)應當每半年清理一次自行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并將清理結果抄送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地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情況和備案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門(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按照《哈密地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地區行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地區行署辦公室、法制工作機構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人大工委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結合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地區各行政部門(單位)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結合上級行政機關的要求,制定本部門(單位)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地區行署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