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06]175號
頒布時間:2006-11-07 14:27:55.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參政咨詢工作制度》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參政咨詢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參事參政咨詢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參事在政府工作中的咨詢作用,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新疆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參事參政咨詢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充分發揮參事的學識和專長,為政府的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服務,為我區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服務,為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三條 參事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參事工作的機構,具有鮮明的統戰性和咨詢性。參事室負責參事參政咨詢工作計劃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參事在參事室主任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 參事是人民政府的參事,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響、有較強參政議政能力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擔任。新任參事實行聘任制。
第二章 參事職責
第五條 參事參與政府工作的基本職責是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統戰聯誼。主要工作是:
(一)圍繞自治區的中心工作,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政府某些方針、政策的執行以及國家或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某些規章(草案)、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密切同社會各界的聯系,及時反映各族各界人士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四)貫徹執行黨的統戰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
(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參事是參事工作的主體。參事要以參事工作為主業、為本職,認真履行職責,妥善處理參事工作與所在單位工作及社會兼職工作的關系,按照“恪盡職守、坦誠建言、因人而異、各展所長”的要求,努力為政府工作特別是在事關大局、全局的方略性決策中發揮參謀咨詢作用。
第三章 組織活動方式
第七條 參事開展咨詢活動,根據工作需要和參事的不同專業特長,劃分若干個參事專業組。
每個專業組設組長1人,負責組織本組參事的參政咨詢活動。組長由參事室提名,經參事醞釀后確定,向參事室負責。
第八條 參事室每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計劃,各參事組根據參事室工作計劃討論制定本組年度工作計劃,經參事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全體參事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由參事處籌備,參事室領導召集。
各參事專業組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由組長召集。
全體參事會議和參事專業組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1.學習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傳達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及會議精神,并進行討論;
2.討論參事工作計劃,研究和安排工作;
3.總結交流參事工作經驗和體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參事室秘書處、參事處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為參事開展參政咨詢工作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參事處可為各參事專業組指派一名聯絡秘書,負責日常聯系。
第十一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參事室可適當組織部分參事和機關工作人員到兄弟省區市考察,學習開展參政咨詢和參事室工作經驗,以提高我區參事工作的水平。
第十二條 參事開展活動,憑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的參事證或參事室介紹信。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州市、縣(市)應予接待,并在開展調查研究、聯系召集座談會方面提供方便和服務,在提供資料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第四章 調查研究
第十三條 圍繞自治區的中心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是參事履行職責的主要途徑和經常性工作。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領導根據自身工作的需要,可直接向參事室或參事安排調研任務,提出要求,參事室或參事應努力完成政府或領導交辦的任務,并及時撰寫呈送調研報告。
第十五條 重大課題調研項目由參事室領導組織實施;專題調研一般由參事專業組負責;可商請自治區有關部門或專家參與。參事個人也可進行專題調研。
第十六條 調查研究選題要緊緊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社會上的“熱點”、“難點”問題,由各參事專業組討論提出,參事處匯總后,經參事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各位參事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開展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及個別訪談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充分掌握第一手真實資料。調查結束,調研組經研究討論達成共識后,由推定的參事寫出調查報告、《參事建議》或《社情反映》,并征求調研組各位參事意見,由參事處提出承辦意見,送交參事室領導審簽后,上報政府有關領導。
第十八條 政府領導明確批示辦理的調研報告、《參事建議》、《社情反映》,由政府辦公廳列入政務督查范疇,跟蹤督查,并及時將辦理情況反饋參事室,由參事室負責向參事通報。適宜公開的調研報告和《參事建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參事室向有關媒體通報。
第十九條 參事個人也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政府領導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參事建議》應一事一報,做到情況屬實、觀點明確、文字精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第五章 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應邀列席和參加自治區人大、政協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積極為參事知情參政創造必要的條件,有關會議應通知參事參加。參事室可根據通知精神,按照參事的業務專長,安排有關參事出(列)席下列會議:
1.政府全體會議、州(市)長和專員會議以及主席或副主席召集的有關專題會議;
2.自治區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工作會議、工作通報會和專題研討會;
3.其他有關會議。
第二十三條 請參事出(列)席會議,應提前通知。出(列)席會議的參事,應按會議要求,認真準備材料,準時到會,并積極發言。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參事工作座談會,由政府領導向參事通報我區政治經濟形勢和政府主要工作,聽取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據參事每年的工作安排,參事室也可適時邀請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參事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章 設立聯絡員
第二十五條 為便于參事及時掌握各地情況,加強參政咨詢工作的針對性,參事室在全疆各地州市設立參事工作聯絡員。參事工作聯絡員原則上由地州市政府(行署)一名副秘書長擔任,具體人選由各地州市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參事工作聯絡員要經常向參事室通報本地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和社會上的熱點、難點問題。參事室可將各地提供的信息作為選擇調研課題的依據,組織參事調查研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并及時反映社情民意。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參事室可對完成參政咨詢任務突出的參事給予獎勵,以調動參事參政議政的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參事的工作業績,主要根據參加活動、專題調研和撰寫調研報告、《參事建議》或《社情反映》的數量及實際效果綜合評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