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行署發[2006]106號
頒布時間:2006-11-24 14:50:27.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委、辦、局:
《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06年第9次行署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區政務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行政部門(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產生或獲取的應當公開發布的以文字材料、視聽資料、網絡媒體等載體記錄的其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情況的內容。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各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第三條 地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由地區行署辦公室、地區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
地區監察部門和行署法制工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各行政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議。
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公開職責范圍內的政務信息,并指定專門機構及人員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政務信息實行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依法享有向行政機關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無償提供政務信息,不得收取信息服務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地區行署實行新聞發布會制度,定期發布重大政務信息。具體工作按照《哈密地區行政公署新聞發布實施辦法》辦理。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職責權限主動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涉及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發展計劃
1. 地區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制定的涉及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規范性文件;
2. 地區、各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內容及其實施和完成情況;
3. 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各類專業規劃等內容。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 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應對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 扶貧、優撫、救濟、救災、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 土地征用、土地征用補償方案和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及有關聽證情況;
4. 城鎮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拆遷公告、安置方案、補償標準及有關聽證情況;
5. 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依據、條件、程序、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和監督投訴渠道;
6. 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三)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情況
1. 各縣(市)城市、城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 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基本情況
1. 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及職責權限、辦事程序;
2. 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職權和法律責任等;
3. 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分工、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
4. 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和錄用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它政務信息。
第九條 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公開信息可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信息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務決策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正常開展或者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予公開的信息。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形,相關當事人書面向行政機關明確表示同意公開政務信息的,應申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可以公開。
第十條 各行政機關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政務信息,應當采取下列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設立固定的板報專欄;
(二)政府公眾網站;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專門設立的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五)檔案管理機關設立的檔案公開專欄;
(六)其它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務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政府公眾網站和設立的固定板報專欄上公開。除上述兩種途徑外,還可采用其它形式公開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并適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務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要表述及其產生日期,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發布供公眾查閱。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具體負責政務信息公開事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咨詢和查詢。
第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范圍外的其它政務信息,實行依申請公開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采用書面、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必須表述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特征,以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查詢。
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表述;
(三)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表述;
(三)申請提交時間。
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務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且各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政務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對屬于本行政機關的受理范圍且屬于可以提供的政務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妥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辦妥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與自身相關的政務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當面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對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表述,并由申請人(申請法人代表、申請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務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地區監察部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定期對各行政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結果作為考核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行政部門(單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地區監察部門和行署法制工作機構投訴。
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并向申請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行署辦公室,地區監察部門、行署法制工作機構要求或建議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哈密地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由地區行署或地區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的;
(二)公開的政務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四)服務態度惡劣,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務信息目錄的。
第二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屬于應當公開范圍內的行政機關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在本辦法施行前沒有依法公開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通過政府公眾網站予以公開,也可同時通過其它形式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政務信息公開辦法。
地區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上級行政機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地區行署辦公室會同行署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