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發[2006]94號
頒布時間:2006-11-09 14:10:27.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
南湖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嘉興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市區犬類管理,促進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犬類管理堅持“規范管理、限管結合”的原則,犬類的飼養、經營及診療等相關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東從新07省道至老07省道,經中環北路至穆湖溪,北至北郊河,西至乍嘉蘇高速公路,南至二號路以內區域為限養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限養區內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飼養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品種、體形和體重等相關標準,由市區犬類管理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局為市區犬類管理的主管部門。市農業經濟、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犬類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區犬類日常管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殺及無證犬、違規犬的處置工作。
?。ǘ┦修r業經濟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只的防疫、檢疫,犬類疫情的監測以及診療服務行業的審批和監管工作。
(三)市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犬傷病人的診治以及人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工作。
(四)市工商部門負責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犬類管理中的治安、刑事案件,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做好單位、住宅區犬吠擾民投訴的處理和對狂犬、野犬的捕殺,保障犬類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虾^政府、秀洲區政府、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督促轄區的街道、社區、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ㄆ撸└鳈C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干部、職工、居民、村民和學生中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局設立專門的犬類管理機構,做好犬類登記等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對狂犬、野犬、流浪犬、未注冊犬的抓捕(獵殺)、處置等工作,防止犬只傷人事件的發生。
犬類管理機構應對外公布辦公和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
第七條 限養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一)取得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養犬登記申請表》。因護衛、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重點安全保衛單位和科研單位,須取得當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同意的《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登記申請表》;
?。ǘ┘彝ヰB犬的,提供犬主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及獨戶居室證明材料;單位養犬的,提供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
?。ㄈ┤鞒稚鲜鲇嘘P材料并攜帶犬只到犬類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免疫注射,犬類管理機構認為符合條件的,發給《犬只免疫準養證》、犬只登記牌和犬只電子標簽;不符合條件的,由犬主自行對犬只予以處置,不得繼續飼養。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單位在領取《犬只登記證》和犬只電子標簽后五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每戶家庭限養一犬,嚴禁無證養犬。同時,犬主應當文明養犬,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他人習俗,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谝幎ㄆ谙迌葦y帶犬只及《犬只免疫準養證》、犬只登記牌到指定地點對犬只進行免疫注射、辦理《犬只免疫準養證》驗審(指定免疫點、驗審地點由犬類管理機構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大型犬、烈性犬必須圈(拴)養,不得出戶。攜觀賞犬出戶時,犬只必須佩戴犬只登記牌及束犬鏈(繩),并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ㄈ┎坏脭y犬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風景區、公園及公眾休閑場所、車站等公共場所;
?。ㄋ模┎灰蝠B犬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犬主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ㄎ澹y犬出戶時,犬只在戶外的排泄物,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桓鼡Q、丟失、死亡,隨單位、個人遷出本市,或者養犬人將犬轉讓、贈予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到犬類管理機構辦理犬只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九條 發生犬只傷人事件,犬主應立即將被害者送至衛生醫療機構接受診治,醫療衛生機構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由犬主依法承擔醫療費用并賠償損失。犬主須將犬只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衛生防疫部門,并將犬只送指定單位留驗。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驗單位擊殺,犬尸銷毀。
第十條 限養區內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
第十一條 從事犬類飼養、經營、診療等相關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農業經濟部門的動物防疫、診療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于五日內向犬類管理機構備案。
犬類銷售點銷售的犬只,應當具有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免疫證明。
居民住宅內不得開設犬類銷售點、診療所。
限養區內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的,犬類管理機構有權對犬類飼養、經營、診療等相關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進行檢查、督查,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限養區內當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犬類管理過程中,當事人拒絕、阻撓犬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犬類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限養區外的犬類管理由南湖區政府、秀洲區政府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30日嘉興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嚴禁市區違章養犬的通告》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