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政發[2006]57號
頒布時間:2006-09-28 13:11:24.000 發文單位:衢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烏溪江引水工程灌區水費收交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烏溪江引水工程灌區水費收交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增強水利設施運行維修和更新能力,發揮烏溪江引水工程(以下簡稱烏引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水利部令第4號)、《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市烏引工程灌區,包括柯城區、衢江區和龍游縣烏引工程灌區。
市烏引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處理灌區重大事項。
本辦法由市烏引工程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
第三條 烏引工程實行集中水權、統一標準、統一收費、計劃用水、合同供水、有償供水的制度。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交納水費。
第四條 烏引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結合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對供水實行分類定價。并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五條 烏引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是指由烏引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烏引工程直接供應的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它用水。
第六條 烏引工程灌區非農業用水價格由市烏引工程管理局負責測算并提出意見,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農業用水價格由市烏引工程管理局提出意見,經烏引灌區代表大會審議后,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條 烏引工程灌區水費由市烏引工程管理局負責收取,也可委托縣(區)烏引工程管理處收取。
第八條 水費收取應采用統一票據,受委托單位應按時足額上交水費,年終結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條 凡委托代收的,可付給代收單位3%的代收手續費。
第十條 農業灌溉水費分二部分。基本田畝水費由灌區所在地縣(區)財政承擔,市財政給予50%的補助;按方計量水費由用水戶承擔,實行定額管理、總量控制、超定額部分加價收費。
第十一條 烏引工程灌區所收農業水費由市烏引工程管理局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全部返還各縣(區)烏引工程管理處,專項用于工程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各類水費均實行貨幣計收。
第十三條 烏引工程實行定額管理、計劃用水,用水戶應按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戶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水管單位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市烏引工程管理局根據水庫蓄水狀況、下一年度來水預測及用水戶用水結構狀況綜合平衡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烏引工程實行計量供水,用水戶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并保證取水計量設施的正常進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在3日內向水管單位報告,并及時修復。
第十五條 烏引工程實行合同供水,用水戶應與市烏引工程管理局簽訂用水合同,并應根據合同,按時如數交付水費。逾期不交付水費的,水管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經催交無效,可停止供水,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水費收入用于烏引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配套等,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水管單位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實行價格公示制度,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烏引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