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辦發[2006]138號
頒布時間:2006-08-30 10:35:49.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對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的組織管理,保證其健康有序開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是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結合生產經營和工作實際,突出操作技能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有組織、有計劃開展的群眾性競賽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區域內舉辦的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自治區成立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并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地州市成立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并設立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 各地州市、行業(系統)、單位、群眾團體、協會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應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和辦公室。競賽組織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競賽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組織委員會辦公室下設競賽組、裁判組、宣傳組、督導組等。
競賽組的職責是:制定競賽實施方案、競賽規則和競賽相關技術性文件;編制競賽復習大綱、輔導資料等;負責競賽器械、設備(包括考試試件檢測設備)的檢驗、檢測、確認及分配;競賽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檢查,競賽獎品、物品的設計、制作和管理,競賽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競賽的總結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裁判組的職責是:負責競賽的各項賽務工作。主要包括競賽各階段的評判、競賽結果的核實、復核和發布等工作。
宣傳組的職責是:制定競賽宣傳方案并組織實施。
督導組的職責是:依據競賽規則對競賽過程、裁判執裁和競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職業技能競賽分為自治區一級和自治區二級競賽,每級競賽分為兩類。
自治區一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為跨行業、系統的綜合類競賽,以高級技能標準命題,預賽參賽者不得低于競賽職業全部從業人員的70%,總決賽參賽者必須是經初賽、復賽選拔出來的選手,每個職業不得少于30人。
自治區一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為單一行業、系統組織的競賽,以高級技能標準命題,預賽參賽者不得低于本行業競賽職業全部從業人員的70%,總決賽參賽者必須是經初賽、復賽選拔出來的選手,每個職業不得少于20人。
自治區二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為地州市組織的以高級技能標準命題的競賽,預賽參賽者不得低于競賽職業全部從業人員的60%,總決賽參賽者必須是經初賽、復賽選拔出來的選手,每個職業不得少于20人。
自治區二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為地州市組織的以中級技能標準命題的競賽,預賽參賽者不得低于競賽職業全部從業人員的60%,總決賽參賽者必須是經初賽、復賽選拔出來的選手,每個職業不得少于20人。
職業技能競賽開始后,如達不到上述要求,將重新確定競賽級別。
第八條 確定競賽職業(工種)的一般原則是優先選擇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的職業(工種);通用性強、就業面廣、從業人員多的或是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工種);發展較迅速的新職業(工種)。每個職業(工種)原則上每兩年可以舉辦一次。
第四章 競賽的申辦
第九條 申辦職業技能競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單位;
(二)有與競賽組織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競賽級別相適應的專家隊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應的賽務工作;
(四)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支持;
(五)具備競賽所需的場所、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申辦職業技能競賽須向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一)舉辦自治區一級職業技能競賽,申辦單位應向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二)舉辦自治區二級職業技能競賽,申辦單位應向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相關材料;由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向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辦理職業技能競賽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舉辦職業技能競賽的報告;
(二)競賽活動實施方案;
(三)競賽組織委員會人員名單;
(四)競賽評分規則等技術規則和文件;
(五)競賽活動場地、設備情況報告;
(六)經費籌集方案和預算報告。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經同意后,申辦單位如需變更競賽名稱、職業(工種)或由于特殊原因須取消競賽活動的,應按程序向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做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后,書面下達變更或取消競賽活動的通知。申辦單位應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申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有權取消其競賽活動:
(一)未經同意擅自更改競賽時間、地點、實施方案、競賽規則和競賽職業(工種)的;
(二)組織管理不善,在競賽過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未按照競賽規則、競賽評判標準,執裁中未做到公平、公開、公正,營私舞弊,成績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參加區外、境外職業技能競賽或邀請區外、境外單位、個人參加職業技能競賽,應報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同意。
第十五條 參加全國及國際職業技能競賽的選手,由各級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從參加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的獲獎選手中選派,也可以通過選拔賽或推薦方式產生。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以實際操作比賽為主,附加理論知識考試。自治區各級競賽原則上從職業技能鑒定國家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并以智能化考試方式進行。也可以根據競賽的特點和要求對部分試題內容進行調整,調整的幅度不超過30%.
第十七條 擔任職業技能競賽裁判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與競賽職業(工種)相應的國家裁判員資格或自治區裁判員資格;
(二)具有與競賽職業(工種)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和具有本職業(工種)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裁判人數根據競賽的職業(工種)確定,每個職業(工種)裁判員不少于3人;裁判員執裁實行輪換制,相同職業(工種)每次執裁輪換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對與參賽選手有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判的,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條 競賽場地應選擇選手相對集中、設備設施完備、先進、安全、具有代表性、內外環境適宜、交通方便的場所。競賽使用場地、材料及設備根據競賽的職業(工種)要求和競賽試題選擇確定,由舉辦單位負責配備。
第二十條 自治區一級競賽舉辦單位應在競賽活動結束后30日內,向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競賽工作總結。各賽區成績公報、表彰獎勵文件由舉辦競賽的組織委員會下達。
自治區二級競賽舉辦單位應在競賽活動結束后30日內,向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競賽工作總結,由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報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各賽區成績公報、表彰獎勵文件由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下達。
第六章 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性競賽并獲得“中華技能大獎”的選手,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技術能手”稱號者,獎勵3萬元;獲得“自治區技術能手”稱號者,獎勵2萬元。
第二十二條 參加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第一名的選手,分別授予下列稱號:
(一)自治區一級一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由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授予“自治區技術能手”稱號。符合“開發建設新疆獎章”、“自治區崗位技術能手”和“巾幗建功標兵”條件的,由自治區總工會、團委、婦聯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二)自治區一級二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由競賽組織委員會授予“自治區XX行業技術能手”稱號;
(三)自治區二級一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由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授予“XX地(州、市)技術能手”稱號;
(四)自治區二級二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由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授予“XX地(州、市)技術能手”稱號。
第二十三條 參加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名次的選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證書核發權限規定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一)自治區一級一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頒發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第二至第六名的選手,頒發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理論”和“操作”成績均合格的選手,頒發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自治區一級二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頒發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第二至第四名的選手,頒發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理論”和“操作”成績均合格的選手,頒發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自治區二級一類競賽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選手,頒發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理論”和“操作”成績均合格的選手,頒發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自治區二級二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頒發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第二至第六名的選手,頒發高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其他“理論”和“操作”成績均合格的選手,頒發中級技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參加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并取得相應名次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選手,由自治區人事廳認定機關事業單位技術職務或崗位技術等級資格,下達專項崗位職數,單位予以聘任。
第二十五條 獲自治區一、二級職業技能競賽前二十名的選手,允許破格申報技師或高級技師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 各地州市、行業(系統)、部門對參加職業技能競賽取得名次的選手,應給予精神、物質方面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地州市、行業(系統)、部門根據實際制定。
“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自治區技術能手”的獎金從自治區就業和再就業經費中列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競賽實行新聞發布制度和簡報制度。競賽承辦單位應根據競賽活動的目的、內容及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和宣傳口號。宣傳工作主要包括賽事宣傳、環境宣傳、人物宣傳和其他宣傳等。
第二十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實行競賽活動信息交流制度。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與各地州市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和行業(系統)、部門以簡報的形式定期交流競賽活動信息。
第二十九條 職業技能競賽要按照勤儉節約的原則,通過主辦單位出資、適當收取參賽費、社會贊助等渠道籌集職業技能競賽經費,并引入市場運作機制。
第三十條 舉辦競賽活動應堅持社會效益為主,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邀請公證部門、監察部門對競賽過程及競賽結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專項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依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悖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