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2006]138號
頒布時間:2006-09-29 16:08:41.000 發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市財政局關于《嘉興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嘉興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
(市財政局 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范財政支出行為, 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績效評價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設置、選擇合適的評價指標,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和原則,對財政支出運行過程及其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和單位,是指與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撥款關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范圍為各項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支出,包括一般預算資金、政府基金、政府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以及應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的其他資金支出。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遵循的原則:
(一)統一領導原則。績效評價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統一組織,主管部門和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二)分類管理原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可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制定分類的績效評價實施辦法。
(三)客觀公正原則。績效評價工作應從評價對象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評價財政支出的績效情況。
(四)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以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為出發點,按照規范的程序,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評價方法,科學、準確地確定評價結果。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制定的績效評價工作規范;
(三)財政部門制定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四)主管部門和單位的職能、職責及績效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與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管部門和單位預算申報的相關材料和財政部門的預算批復;
(六)主管部門和單位的項目預算申報論證材料和項目驗收報告;
(七)主管部門和單位預算執行的年度決算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內容與方法
第七條 績效評價可對單位財政支出實施整體績效評價,單位財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也可對項目支出單獨實施項目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項目包括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大項目是指資金數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廣、具有明顯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財政支出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
(三)為完成績效目標安排的預算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與使用情況;
(四)為完成績效目標采取的加強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評價,其中跨年度的重大項目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方法,是指在實施績效評價過程中所采用的具體操作方法。主要有:
(一)目標比較法。指通過對財政支出產生的實際效果與預定目標的比較,分析完成目標或未完成目標的原因,從而評價績效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又稱投入產出法,是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所產生的效益與付出的成本進行對比分析,從而評價績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過列舉所有影響成本與收益的因素,
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從而得出評價結果的方法。
(四)歷史比較法。指將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時期的支出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五)橫向比較法。指通過對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地區或不同部門、單位間的支出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六)專家評議法。指通過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評議,得出評價結果的方法。
(七)問卷調查法。又稱公眾評判法,指通過設計不同形式的調查問卷,在一定范圍內發放,收集、分析調查問卷,進行評價和判斷的方法。
(八)詢問查證法。指評價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正式或非正式會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了解評價對象的信息,從而形成初步判斷的方法。
(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確定的其它評價方法。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應采取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實施績效評價時,可采用一種評價方法,也可多種評價方法并用。
第三章 績效評價的指標與標準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和評價財政支出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載體。績效評價指標設置應以評價內容為基礎,并考慮以下因素:
(一)系統性。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應注意指標體系的邏輯關系,將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內容。
(二)重要性。根據績效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工作中的地位與作用,設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評價指標。
(三)相關性。績效評價指標應與主管部門和單位的績效目標密切相關。
(四)可行性。績效評價指標的設置既要考慮經濟性和實用性,又要考慮現實條件與可操作性。
(五)可比性。對相同或類似的評價對象設置共同的績效評價指標,便于評價結果的相互比較與運用。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指標根據評價內容和設置要求,可分為基本指標和具體指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基本指標是績效評價基本內容的概括性指標。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又可分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
(一)業務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設定情況、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可持續性影響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業務指標的內容可有所增減。
(二)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會計信息質量、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與使用情況等。
第十五條 具體指標是在評價對象確定后,根據評價對象不同特點,對基本指標內容細化、分設后的評價指標。
第十六條 基本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并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具體指標由主管部門、單位商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的標尺和準繩,其基本類型有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和經驗標準等。
(一)計劃標準。是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以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為樣本,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計算和制定出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以本地區、本部門、類似部門、本單位績效評價指標的歷史數據作為樣本,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計算出的各類指標平均歷史水平。
(四)經驗標準。是由專家學者根據財政經濟活動發展規律和實踐經驗,經過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評價標準。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依據績效評價指標設定的。在評價對象和具體指標確定后,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選擇的評價標準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
第四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制度、辦法和操作規范,統一組織和規劃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主管部門和單位績效評價工作,并選擇重大項目直接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擬訂本部門、單位績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并商財政部門確定;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的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組織,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實施,并可邀請人大、政協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參加;一般性項目可由本部門、單位內部相關業務人員實施,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將本部門、單位的績效評價結果于評價結束后20天內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實施績效評價所需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嚴格、規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為前期準備、實施評價和撰寫報告三個階段。
第二十五條 前期準備階段。
(一)確定評價對象。績效評價對象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根據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及預算管理要求確定。對確定的評價對象,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向財政部門編報年度預算時,應提出評價對象的預期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批復下達;如遇特殊情況需對績效目標作出調整的,應及時報財政部門審定。
(二)成立評價工作組。評價對象確定后,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成立評價工作組,負責制定評價實施方案、選擇評價機構和審核評價報告等。
(三)下達評價通知。在具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前,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應下達評價通知。內容包括評價目的、任務、依據、評價機構、評價時間和有關要求等。
第二十六條 實施評價階段。
(一)資料審核。評價機構應對主管部門或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主管部門或單位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績效評價的形式包括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評價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評價形式。現場評價是指評價機構到現場采取勘察、詢查、復核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對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評價意見。非現場評價是指評價機構在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
(三)綜合評價。評價機構在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性評價。
第二十七條 撰寫報告階段。
(一)撰寫報告。評價機構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具體格式和要求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績效評價報告要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二)提交報告。評價機構應將評價報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評價工作組,經評價工作組審定后,將評價結果通知被評價者。
(三)歸檔存查。評價工作結束后,組織實施評價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評價報告、評價通知書和實施方案等資料歸檔存查。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下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和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并逐步建立財政支出績效激勵與約束機制。對績效優良的,要給予適當獎勵和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對績效一般的,在下年度安排預算時要從緊考慮;對績效差劣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下年度項目立項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見,并督促主管部門或單位予以落實,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加以整改,及時調整和完善本部門、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績效目標,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并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中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為增強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可建立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將績效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