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政辦[2006]147 號
頒布時間:2006-08-17 15:17:10.000 發文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質量與品牌獎勵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溫州市質量與品牌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提高產品的質量水平,創建著名品牌,增強我市產品、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根據《產品質量法》、《商標法》、《質量振興綱要》和《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溫州市質量與品牌獎勵制度。
第二條市質量與品牌獎勵制度是市人民政府為表彰在“質量立市”、“品牌強市”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而制定的。市質量與品牌獎勵制度各獎項的設置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的獎勵對象是在我市依法設立、依法納稅并已獲得市名牌產品、知名商標或“甌江杯”優質工程的生產企業或單位。
第四條市質量與品牌獎的獎勵范圍和標準。
(一)對首次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首次獲得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家級“守信用、重合同”企業和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獲得國務院設立的國家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協會評定的全國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省質量協會評定的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對市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項目或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10萬元、10萬元;對擔任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組長)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10萬、5萬元、5萬元。支持企業或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訂工作,對國際標準的參與起草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者,按照溫委發〔2004〕35號文件規定予以獎勵。
(四)對首次獲得國家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的企業和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五條市質量與品牌獎勵采用物質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辦法,對首次獲得浙江省名牌產品、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知名商號、浙江省建設工程“錢江杯獎”等,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發文表彰。
第六條市質量與品牌獎勵由溫州市質量立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由企業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1月底前(當年來不及申報的可轉到下年度)報市質量立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經媒體公示,報市政府批準,每年度表彰一次。
市質監局負責“中國世界名牌”、“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全國質量獎”、“國家地理標志”、“省質量管理獎”、“標準主要起草者”、“擔任國家或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組長)單位”等獎項的審核工作;市工商局負責“中國馳名商標”、“守信用、重合同”、“證明(集體)商標”等獎項的審核工作;市建設局負責“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的審核工作;市外經貿局負責“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企業的審核工作(獎勵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第七條同一項目或產品獲得以上不同獎項的,取最高獎項給予獎勵,只獎勵一次。同一項目或產品當年同時獲得不同級別獎項的,取最高獎項給予獎勵,不重復給予物質獎勵。
第八條市質量與品牌獎獲獎企業代表溫州品牌形象,應對其進行總體策劃,統一宣傳、推廣、展示。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安排,專款專用。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1500萬元,用于質量與品牌獎勵。
第十條獲獎企業和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獲得的獎勵資金進行財務處理,規范使用;并建立獎勵資金使用績效報告制度,提高獎勵績效。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除將騙取的獎勵資金全額收繳財政外,取消其今后三個年度的獎勵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應的質量與品牌獎勵規定,并報市質量立市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