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09-21 15:19:44.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
現將《寧波市本級土地指標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寧波市本級土地指標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規范土地指標及資金管理,保障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土地指標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為保護耕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調入調出寧波市本級的土地指標,主要包括市本級圍涂造地項目產生及市本級向市內、外調劑的耕地補充指標、土地折抵指標、基本農田代保指標和標準農田代建指標。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資金是指用于土地指標有關的資金,主要包括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0〕221號)規定的造地改田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級留成部分、委托耕地開墾費、折抵指標成本回收款等。
二、指標管理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寧波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編制土地指標使用年度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并建立土地指標調劑使用情況臺帳。
第四條 市本級土地指標優先用于市級以上重大工程項目,用于市本級項目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委根據寧波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統籌安排;縣(市)、區需使用市本級土地指標的,由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簽訂指標調劑協議,按市本級使用指標價格收取費用,協議文本抄送市財政局。
三、價格管理
第五條 各項土地指標的價格,原則上采用市場化方式確定,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服務,不補助,不贏利,搞好資金平衡。
第六條 調入和使用耕地補充指標,需支付和收取相應的委托耕地開墾費,委托耕地開墾費價格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每年審核一次,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一個年度內執行一個價格;使用土地折抵指標,向用地單位收取土地折抵指標成本回收款,成本回收款在折抵指標調入價格基礎上加收10%的運作成本,主要用于土地指標資金的平衡,其中3%用于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指標調劑工作經費,折抵指標調入價格根據市場行情確定;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代保代建價格按省、市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四、資金管理
第七條 市財政局會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土地指標使用計劃和土地指標有關資金收繳情況編制資金收支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并根據執行情況及時調整預算。
第八條 土地指標有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委托耕地開墾費和土地折抵指標成本回收款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收取繳入財政收入過渡帳戶,并于每月月底前劃入財政專戶?!墩憬∪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造地改田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0〕221號)規定的造地改田資金按照文件規定籌集使用。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籌措、撥付和管理。市本級調入土地指標款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初計劃,憑市政府確認的有效協議向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土地指標調入資金周轉困難時,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墊付額度和還款計劃,并報市政府審定,市財政局負責籌措資金,墊付有困難的通過銀行貸款方式解決 .
第十條 土地指標調劑工作經費是指與調劑土地指標工作有關的必要費用支出。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后作為土管業務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五、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土地指標及資金的監督管理,每年年度結束后對上年度指標購買、指標使用、資金往來等情況進行清理核對,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處理。
六、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