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2006]114號
頒布時間:2006-08-25 15:21:07.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應對出口反傾銷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平貿易環境,增強企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有效應對出口反傾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出口反傾銷的預警防范、應訴、協調、跟蹤評估等工作。
第三條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應當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實行權責明確、分工協作、加強防范、有效應對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制度。
第五條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全省應對出口反傾銷的有關政策;
(二)指導、管理、協調全省應對出口反傾銷相關工作;
(三)健全、完善全省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機制;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
第六條下列部門要加強對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協助:
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的新形勢、新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引導投資方向。
經貿部門要根據出口反傾銷預警報告,研究提出涉案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指導產業結構調整。
司法行政部門要做好應對出口反傾銷專業律師培養工作,加強律師從業管理。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的財政支持,做好指導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應對出口反傾銷的會計服務工作,加強對會計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對出口反傾銷業務知識的培訓。
人事部門要做好應對出口反傾銷人才培養工作,為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持。
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和證件頒發部門要對因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的出國(境)團組、人員的審批和申請辦理證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海關部門要對經依法確認存在擾亂出口經營秩序、違反行業協議等失信行為記錄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為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檢驗檢疫部門要依法嚴把出口商品質量關,積極建立出口企業誠信評價體系,配合做好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民政、農業、工商、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
第七條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組織企業進行應訴;
(二)根據出口反傾銷案件調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助企業向政府部門提出交涉請求及其他多、雙邊渠道處理建議,并提供相關資料;
(三)積極推動本行業組織與國外有關組織、機構或企業加強溝通與交流,協助組織企業開展磋商、談判和游說等工作。
第八條企業應當加強自律,主動抵制低價競銷等擾亂出口經營秩序的行為;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和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條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及時了解本地區、本行業產品出口動態、國外反傾銷政策動態和行業動態,建立統一的預警信息報送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與交流。
企業對調查方正式立案之前獲知的涉及出口反傾銷信息,以及對我應訴工作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應及時報送當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并提出建議和對策。
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收到重大的或緊急的預警信息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當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條出口反傾銷預警等級按緊急程度由高到低設紅、黃、綠三個等級。紅色預警等級表示根據目前的出口情況,該產品已面臨設限威脅;黃色預警等級表示繼續保持目前的出口速度,該產品可能招致設限威脅;綠色預警等級表示該產品與設限威脅尚留有一定的空間,可繼續出口。
出口反傾銷預警等級由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評估確定后,予以發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在獲知案件預警信息后,應立即協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應對出口反傾銷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是出口反傾銷應訴的主體,涉案企業應積極參加應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應訴企業應當接受應訴組織單位的協調,禁止排斥其他企業應訴,確保行業集體抗辯的有效性。
應訴企業在應訴過程中不得從事對我行業整體應訴工作和應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應訴企業之間不得相互詆毀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他方利益。
有關政府部門、單位、應訴企業對應訴方案、策略承擔保密義務,嚴禁擅自對外透露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應訴企業需要向未應訴企業和有關部門取證的,未應訴企業和有關部門應予協助、配合。證據使用方與證據提供方應當簽訂證據使用保密協議。
第十四條對于以下大案、要案的應訴,應訴企業在聘請律師、制訂應訴方案、采取重大應訴行動時,應事先征求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接受指導,在案件結束后及時
向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總結報告。
(一)涉案產品在調查期內出口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
(二)涉案產品對我省出口產品有較大影響的;
(三)涉及對我歧視性調查手段的;
(四)需要進行指導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五條涉案金額在全國排名前10位的企業或涉案出口金額超過100萬美元的企業不參加應訴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遞交書面說明材料。
第十六條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公開、客觀的原則,對代理本省出口反傾銷應訴的律師事務所建立業績查詢數據庫和誠信檔案。
應訴企業應在聘請律師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將聘請的代理律師名單報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出口反傾銷案件跟蹤評估數據庫;各市、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建立本地區、本行業出口反傾銷案件跟蹤評估數據庫。
第十八條各市、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該季度的案件數據,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將全省的案件數據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和跟蹤評估。
第十九條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對出口反傾銷措施進行半年和年度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當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評估結論認為出口反傾銷措施對本行業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企業參加復審。
省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評估結論認為出口反傾銷措施對產業發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可以建議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和企業參加復審。
第二十一條對拒不執行應對出口反傾銷相關措施的企業予以通報,并將其行為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應對出口反補貼、保障措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