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5]107號
頒布時間:1985-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現將《安徽省集資辦電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近年來,我省缺電問題日趨嚴重,電力供應不足已成為影響我省經濟發展的突出矛盾。必須廣開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快我省地方電力建設。集資辦電是加快這一建設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要積極支持、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省人民政府確定,省近期集資辦電的目標是:在合肥、銅陵、淮南、馬鞍山、蕪湖各電廠共擴建六臺(其中銅陵兩臺)十二萬五千千瓦機組;與華能公司合作,在洛河電廠擴建兩臺三十五萬千瓦機組;購買國家在我省新建電廠的用電權。今后,凡十二萬五千千瓦及其以上的大機組,由省統一集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十二萬五千千瓦以下機組和中小型水電站、余熱電站、集中供熱電站、低質燃料電站,一般由各地、市和企業、個人自辦。
為加強對集資辦電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省電力開發總公司。總公司設董事會,董事長由張大為同志兼任,省計委、經委、財政廳、電力局、建設銀行和地、市各派一名負責同志參加。總公司辦事機構與省電力局合署辦公,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省電力局提名,報董事會批準任命。各地、市應以供電局為依托成立電力開發分公司。各縣供電局也應有人承辦集資辦電工作。
安徽省集資辦電辦法
為了開渠道,籌集資金,加快地方電力建設,滿足我省工農業生產用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集資辦電實行誰投資、誰用電、誰得利,早投資、早用電,多投資,多用電的原則。自一九八六年起,凡需新增加用電量的地、市、縣和國營、集體、鄉鎮企業以及個體工業戶等,均以一九八五年計劃分配電量為基數,按其參加集資為電的投資額增加電力供應。不參加集資的,其增用的電量按超計劃用電辦理。
二、全省集資辦電和所辦電力的經營管理工作,由安徽省電力開發總公司負責。該公司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有關集資、辦電、分電、電價、還本付息和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三、省以撥改貸的形式,將下列資金交電力開發總公司,作為公司的自有資金:(1)省分成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用于地方電力建設的部分;(2)對工業用電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公司開辦后的一切收,也作為地方電力建設基金統一使用。
四、發行安徽省電力建設債券。債券分甲、乙、丙三類,面額為一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十萬元五種。
甲類債券還本不付息,購買者自交款后滿兩年開始,每一萬元投資每年可分給用電指標五萬度,二十年不變,電價按電廠進煤價格核算確定。交款后滿三年開始還本,每還10%,十年還清。
乙類債券不還本不付息,購買者自交款后滿一年開始,每一萬元投資每年可分給無償用電指標一萬五千度,五年不變(以一九八五年國家電價為基礎,如以后年度國家電價提高,用戶應付價差部分)。
丙類債券還本付息,購買者不享受用電權。債券年利率,單位購買的8.1%,個人購買的12%。本金自交款后滿三年開始還,每年還20%,分五年還清。利息隨本金一并結算。
五、電力建設債券,由省電力開發總公司委托省建設銀行在全省范圍內發行,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戶和城鄉居民均可認購。債券可記名、掛失和繼承,但不準流通。債券發放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銀行制定。
六、債券發放采用自愿認購和計劃分配相結合的辦法。省電力開發總公司可以根據集資計劃,與各地、市和重點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各單位購買債券的種類、金額和交款時間。
為電廠建設提供用地、廠房、設備、材料等,也可作價集資,領取債券。
七、省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工業用電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作法仍繼續執行。為照顧交款單位用電增加的需要,現確定以地、市為單位,每交款一萬元,按國家電價每年分給用電指標二萬度,從交款滿兩年后開始,五年不變。地、市可以根據各企業單位交款和用電的情況提出分電安排意見,供電局按省下達的計劃和地、市提出的意見供電。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有關部門以前的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省計委、電力局、建設銀行與各地、市已簽訂的集資辦電合同繼續有效,參加集資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電力建設債券。
198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