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勞資發字[1988]450號
頒布時間:1988-07-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區、縣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市屬局、總公司勞動處:
根據我市飲食服務企業1986年以來實行提成工資制度的情況,為進一步完善提成工資辦法,現對市勞動局(86)市勞資字第416號,市稅務局市稅二字第638號,市財政局財商管字第567號《關于飲食服務企業實行提成工資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訂和補充:
一、實行范圍:
區、縣、局、總公司所屬以勞務為主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飲食、理發、浴池、洗染、照相、旅店、彈花、修理(修理企業的修理范圍及條件仍按原規定掌握)鐘表眼鏡修配、服裝零活加工、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包括外事、旅游、鄉鎮企業)可實行提成工資制度,勞動服務公司、街道聯社、市三產辦所屬同行業企業,實行提成工資的辦法另有文件規定。
二、關于提成工資的具體形式
提成工資分為全額提成工資和超額提成工資兩種形式。
三、關于核定提成率的工資基數和利潤基數
1.工資基數
實行全額提成工資的企業核定提成率的工資基數包括:標準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各種獎金。
標準工資應按上年勞動工資年報中1985年工資改革時的標準工資(包括1987年仍自費負擔的部分)加上1986年國家給企業職工增加工資的人均1.80元標準計算。1986年以來企業自行搞的浮動升級不計算在內,應視為獎金范圍。
實行超額提成工資的企業核定提成率的工資基數為:上年勞動工資年報中實際發放各種獎金。
實行全額提成工資和超額提成工資的企業進入工資基數的獎金數額,人均發放水平低于2個月標準工資的,按2個月計算;超過8個月標準工資的超過部分不計入基數;2—8個月之間的按實際發放水平計算。(標準工資的計算以企業為單位均按每人每月67.50元)
2.利潤基數
1987年底以前已實行提成工資制的企業以1985年的實現利潤加上原核定的工資基數中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部分,作為利潤基數。1988年以后新實行提成工資制的企業應以上年實現利潤加上核定的工資基數中已在成本費用中列支部分作為利潤基數。
3.提成率的核定及修訂
由于機構改革和體制的變動,從1988年起提成率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核定,實行提成工資的企業提成率在正常情況下,應保持穩定、一般一年審查一次,原則上不重新修訂。
四、關于征收工資調節稅和獎金稅問題,按市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提成工資的管理
1.市屬各總公司(局)所屬國營企業實行提成工資的以獨立核算企業為單位填報《實行全額提成工資的企業工資、利潤基數匯總表(代審批表)》(以下簡稱附表一)或《實行超額提成工資的企業工資利潤基數匯總表(代審批表)》(以下簡稱附表二)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市屬集體企業(包括市供銷社所屬的區、縣企業)實行提成工資的以獨立核算企業為單位填報附表一或附表二報市勞動局、市稅務局審核批準。
2.區、縣所屬企業:
(1)實行全額提成工資的國營企業由主管部門(二級公司)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填寫附表一報區、縣勞動局、財政局審核后,再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行;集體企業由主管部門(二級公司)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填寫附表一報區、縣勞動局、稅務局審核后,再報市勞動局、市稅務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行。
(2)實行超額提成工資的國營企業,由主管部門(二級公司)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填寫附表二,報區、縣勞動局、財政局審核批準;集體企業由主管部門(二級公司)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填寫附表二,報區、縣勞動局、稅務局審核批準。
各區、縣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應于1988年12月31日前將各企業的核定結果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備案。
3.本規定只適用于獨立核算的基層企業,各級管理部門(包括區、縣二級公司)不實行提成工資制度,其獎金來源和發放應嚴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商業、服務業改革的補充規定》文件中第六項第(3)點的規定執行。
六、以上規定若與市勞動局(86)市勞資字第416號、市稅務局(86)市稅二字第638號、市財政局(86)財商管字第567號《關于飲食、服務企業實行提成工資有關問題的規定》文件中的規定有不一致的,應按本《補充規定和修訂辦法》為準執行。
凡原已實行提成工資辦法的企業都要按本《補充規定和修訂辦法》中的規定,以獨立核算的企業重新核定提成率。
對重新確定提成率后與原提成率差別較大的企業或由于翻建、擴建、改造升級等原因近年效益變化較大的企業,主管部門(二級公司)可按本文中的規定原則進行一次性調整,在此基礎上個別企業仍有困難的,由區、縣勞動局、稅務局、財政局審核后報經市勞動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予以考慮。
七、本《補充規定和修訂辦法》自發文之月起實行。
外省市與北京市聯營的飲、服、修企業可以按照本文規定中的超額提成工資制執行,由主管部門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填寫附表二,按其所有制性質分別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審批。
本文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198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