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發[88]17號
頒布時間:1988-07-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市財政局 市總工會
各區、縣、局(總公司)勞動局(處)、財政局(處)、工會: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占企業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勞動競賽獎金,應由企業獎勵基金或企業基金中列支。鑒于目前我市普遍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浮動和列支成本工資總額包干的辦法,在核定企業工資總額時,已將企業的勞動競賽獎金核入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之內,為此企業不得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之外再提取勞動競賽獎金。勞動競賽獎金應在核定的工資基金中列支。
一九八三年,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勞動競賽獎金管理的試行辦法》中曾規定:“占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勞動競賽獎金,統一按全市標準工資總額計算,按企業職工人數每人每年六元掌握。”由于近年來工資的調整、套改,各企業標準工資水平均有所提高。為了進一步推動企業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開展,貫徹“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今后,企業勞動競賽獎金可按企業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掌握使用;考慮到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情況,對于已打破八級工資制及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其勞動競賽獎金可按全市當年標準工資平均水平的百分之一掌握使用。
198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