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7-09-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廳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均需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全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會同自治區物價局共同負責全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認證、年審工作;
2.制定全區房地產價格評估行業標準;
3.對全區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
4.負責全區房地產評估人員的注冊、培訓、考核。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縣評估機構的指導、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證的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及上級主管單位的批件;
2.企事業法人證明材料;
3.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4.組織章程;
5.評估人員專業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
6.房地產評估實例(或房地產評估考察實例);
7.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第五條 經自治區建設廳、物價局審批核準由建設廳頒發《自治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評估機構,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到所在市、縣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到所在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領取物價部門核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經營性收費許可證》,方可從業及收費。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三個等級:
1.一級
(1)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以“房地產評估”為主要經營業務;
?。?)獲得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以下簡稱《上崗證書》的人員不少于7人;經國家有關部門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少于7人;具備建筑、經濟類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結構專業工程師和一名房地產經濟師)。兼職人員不得超過各項核定人員的50%;
?。?)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滿三年以上。
2.二級
(1)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
?。?)獲得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上崗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少于4人;具備建筑、經濟類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結構專業工程師和一名房地產經濟師)。兼職人員不得超過各項核定人員的40%;
?。?)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滿兩年以上。
3.三級
?。?)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獲得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上崗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少于2人;具備建筑、經濟類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人。兼職人員不得超過各項核定人員的35%。
第七條 下列估價業務必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估價機構承擔: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應補繳出讓金或收益的原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
3.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合作經營;
4.企業被收購或合并中所涉及的房地產作價;
5.涉案房地產作價。
第八條 各級評估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接業務的規模為:
一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單獨承擔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業務;
二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單獨承擔總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業務;
三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單獨承擔總建筑面積在4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業務;
總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項目為特大評估項目。此類項目由自治區房地產咨詢服務中心組織多家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須到自治區建設廳申請重新登記。重新登記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提供三年內的工作報告等文件。審查合格的機構予以公布。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寧價(經)發〔1997〕35號文)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在評估作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2.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
3.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行業務;
4.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5.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或本自治區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開展業務。
第十四條 評估人員變更注冊機構,應及時申報備案。評估機構對兼職估價人員的評估業績應有記錄。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須按季度向自治區建設廳報送評估業務統計報表,表式由自治區建設廳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評估中需要保密的內容,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變更名稱或注銷時,應于變更名稱或注銷后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到自治區建設廳辦理更名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所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指定的業務范圍內受理評估項目,凡越權評估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違反本規定,致使評估行為無效或評估結果失準,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師違反本辦法,按照建設部、人事部《房地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處罰;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物價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