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社字[2006]37號
頒布時間:2006-04-28 11:11:2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6]16號)和《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6]16號)和《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再就業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內外等各種渠道籌集的,用于政府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各項資金。主要包括:
?。ㄒ唬┍炯壺斦A算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
?。ǘ┥霞夀D移支付補助的就業再就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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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渌阑I集的資金。
第三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有利于提高就業質量和效果的原則;
?。ǘ﹫猿钟欣诮⑹袌鰧蚓蜆I機制的原則;
?。ㄈ﹫猿钟欣谔岣哔Y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ㄋ模﹫猿謱艄芾?、??顚S玫脑瓌t。
第四條 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范圍
?。ㄒ唬┞殬I介紹補貼;
?。ǘ┞殬I培訓補貼;
?。ㄈ┥鐣kU補貼;
?。ㄋ模┬☆~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ㄎ澹徫谎a貼;
?。┐笾袑.厴I生見習期補助;
?。ㄆ撸┞殬I技能鑒定補貼;
(八)勞動力市場建設;
?。ň牛对倬蜆I優惠證》等工本費;
(十)經各級政府或縣以上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并報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備案的其他支出。
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可根據就業再就業形勢的變化、扶持政策的調整和各項資金到位等情況對具體支出項目進行修訂。
第五條 職業介紹補貼。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
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已實現就業人員名單及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證件的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或錄用備案證明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直接劃入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各地在確保職業介紹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總量、服務質量、服務效果和機構收入等情況,統籌安排好職業介紹補貼資金預算,按照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進度、績效情況撥付資金。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培訓后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可向《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發證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每位符合條件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等證件的復印件、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還需附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
培訓補貼申請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直接撥付申請者本人,其中:對未就業人員按照不超過500元給予補貼;對6個月內實現就業人員按照不超過20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申請者實際支付的培訓費。
在確保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對生活確實困難、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符合條件人員,各地可結合地方實際,采取必要的切實有效的幫扶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為符合條件人員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補貼資金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直接撥付幫扶機構。生活確實困難對象由各地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辦法。
?。ㄒ唬ζ髽I(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按照浙政發[2006]16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或半年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于30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或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以及招用本企業(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滿6個月人員的,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招用被征地農民符合規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申撥程序可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的補貼辦法和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按浙政發[2006]16號文件規定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或半年度、年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或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等憑證,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補貼標準按其實際繳費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
第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以及高校畢業生自愿到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憑《再就業優惠證》或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或失業登記證明或高等院校畢業證明,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其委托的社區居委會)審核,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向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微利項目的貼息實行“先付后貼”的辦法。借款人按約定結息方式向經辦商業銀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憑證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貼息,貼息資金申請報告需附小額擔保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人從事微利項目證明、貸款人還本付息憑證等資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第九條 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勤雜崗位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當地財政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
第十條 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補助。對參加見習訓練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可向《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的發證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每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等證件的復印件、技能鑒定證書復印件、職業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第十二條 勞動力市場建設。各級財政要安排資金,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各地要按照省“金保工程”建設總體部署,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統一規劃,整合資源,整體推進。
第十三條 預決算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每年年度終了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提出本地區下年度就業再就業資金需求,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申請財政預算安排部分以及其他渠道籌集資金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按規定批準后編制本地區年度資金計劃,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ǘ┯筛骷墑趧颖U喜块T直接發給申請者個人的職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采取按進度預撥、年終清算方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資金計劃提出職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用款申請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年度資金計劃、工作進度等情況審核并撥付資金。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審核各項就業再就業補貼申請,按要求轉報需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的相關材料,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直接支付給申請者個人的補貼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對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補貼(用款)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資金;對直接撥付申請機構的款項,要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對由勞動保障部門直接撥付申請者個人的資金,要加強監督管理,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
(四)年度終了后,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認真做好就業再就業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對預撥的各項補貼資金及時進行清算,對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收支決算情況進行分析和說明,并按要求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
就業再就業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余,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探索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職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給申請者本人。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預算內外各種渠道籌措的就業再就業資金及時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按支出項目進行分賬核算。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2005年底結余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一律合并納入就業再就業資金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簡稱“支出戶”)。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劃入的需支付給申請者個人的職業培訓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暫存本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補貼給申請者個人;劃撥本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補貼資金及本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支業務。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積極探索建立完善與促進就業效果、提高就業質量掛鉤的績效評價辦法。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資金中安排。需將被征地農民就業再就業工作所需資金與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資金統籌使用的地區,應按照一定比例或數額從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調節資金中提取并入就業再就業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省級財政在對各地就業再就業資金進行補助時一并予以考慮。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和省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排除在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之外。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發放臺賬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工作,逐步實現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就業再就業信息數據計算機交換。要明確并公開各項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和辦理時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要及時說明原因。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再就業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就業再就業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員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再就業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墩憬∝斦d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社[2003]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