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計字[1991]184號
頒布時間:1991-04-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財政局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18號《國務院關于調整糧油統銷價格的決定》和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民政部、國家教委〔<91>財綜字第4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享受定期撫恤補助救濟的優撫、救濟對象,從1991年5月1日起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范圍及金額見附表。因補償而增加的經費,由市和區縣財政分別負擔。具體分擔辦法,市級單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財政負擔,區縣級單位增加的支出如何負擔由市財政局與區縣財政局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