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行[1990]260號
頒布時間:1990-0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法(司)發(1989)25號文件關于加強訴訟費用管理的暫行規定,現就我市各區縣人民法院和市高、中級人民法院所收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管理和使用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所收總額的60%上繳市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用于統一購置必須的業務設備,補充各級人民法院的辦案費用及其他。
二、所收總額的24%補充收入單位的辦案費用。
三、所收總額的16%可用于收入單位的集體福利事業等費用。但必須報市高級法院統一掌握。
四、各單位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比例,每月提取一次。各區縣人民法院將應上繳的60%訴訟費用和代市院收的二審訴訟費用全額按月上繳市高級人民法院。
五、市高級人民法院將集中全市的60%訴訟費用。按月全額存入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并在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向市財政局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月度用款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后撥款。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八四年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