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工[1989]93號
頒布時間:1989-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事局 財政局
市林業局:
你局(89)京林(人)字第42號《關于森林資源管理人員申請實行野外工作津貼的函》收悉。經研究,同意我市森林資源管理人員實行野外工作津貼。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實行野外工作津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市、區、縣林業局林政資源機構的人員、鄉林業工作站的林木資源檔案員。
二、森林資源管理人員野外工作津貼標準為: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延慶縣、昌平縣、懷柔縣、平谷縣、密云縣)每人每日4元;平原地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通縣、大興縣、順義縣)每人每日2.50元;市林業局的森林資源管理人員到哪個區(縣)工作,即執行該區(縣)的津貼標準。
三、野外工作津貼按實際從事野外工作的天數計發。
四、實行野外工作津貼所需經費自籌。
五、野外工作津貼從1989年12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