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房[1990]988號
頒布時間:1991-06-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勞動局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勞動局:
為貫徹京政發(1991)27號及京財預(1991)388號文,經研究,現將幾個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1、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人員,可列為補償對象,每人每月補償6元。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在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時,每月補償的6元,可作為計發救濟費的基數。
3、已參加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基金統籌,現退休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臨時工,可列為補償對象,每人每月補償6元,在臨時工養老統籌基金中列支。
4、提高糧油統銷價格后,企業在職職工每月補償的6元,作為計發職工病假工資(6個月以內)、事假工資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