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京政農118號
頒布時間:1989-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農林辦公室等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局、總公司: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1988〕農(漁政)字第34號文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的精神,鑒于北京市漁業生產的具體情況,經研究并報市領導批準,決定不再新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對水庫漁業生產中的增殖資源,凡是生產單位自行投資的,由生產單位自己負責生產管理;凡是國家投資的,繼續執行京革發〔1979〕314號《北京市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