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商業部門收購市產彩電不應享受財政貼息和補貼的函
京財商[1990]486號
頒布時間:1990-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京政發〔1990〕2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計委等部門解決當前工業生產困難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市產彩電屬于市政府指定收購商品,商業部門收購市產彩電,其貸款利率已給予優惠(月息7.5‰),財政不應再給予貼息。另外,市政府京政發〔1990〕25號文件中還規定,為調動商業部門推銷本市產品的積極性,對長期積壓、銷售不暢的地產品,經批準可按推銷商品銷售收入提取1-3‰的推銷費,市商委等有關綜合部門正在研究推銷市產彩電的具體辦法。因此,商業部門收購市產彩電后,應積極采取措施,將市政府規定的各種推銷措施落到實處,真正調動起企業和職工推銷彩電的積極性,努力擴大銷售,加速資金周轉,財政不應對其儲運費、保管費給予補貼,而應由企業自行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