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91]923號
頒布時間:1991-06-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市屬各農業主管局(總公司):
自京財農(1989)2509號文《關于農口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等有關問題及審批程序的規定》發出后,農口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切實得到加強。為了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的盤虧、報廢管理,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報廢的條件:
1、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已喪失使用價值或雖有使用價值,但難以保證技術工藝、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和產品質量的;
2、經過預測分析,大修理后雖能恢復技術性能等使用價值,但所需費用不如更新經濟的;
3、企業轉產或產品結構調整后,難以轉讓再用的專用設備和配套附屬物;
4、因企業改(擴)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以及屬于固定資產的其它附屬物;
5、其它應報廢的固定資產。
二、盤虧、報廢固定資產的審批程序:
1、企業應定期檢查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對固定資產的盤虧、報廢把好第一關。對需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由企業的使用部門、管理部門和核算部門逐臺(件)進行審查核實和現場鑒定,說明損壞程度、報廢原因。
對屬于因社會技術進步,按國家規定必須淘汰的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設備應附國家淘汰產品的有關資料;
對屬于本補充規定第一條2、3、4款報廢原因的,應附有企業技術、設備和財務等有關部門的鑒定資料,鑒定資料要有專業技術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經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否則無效。
2、固定資產的盤虧、報廢,需填《固定資產盤虧、報廢審批表》,逐級審批、匯總上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進行處理。審批表一式五份,其中:企業、二級公司、主管局(總公司)、市財政局農企業分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各一份。
3、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將每年盤虧、報廢審批情況匯總抄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的審批權限:
1、盤虧的固定資產,沒有凈值的,單臺原值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計在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核銷,并抄送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備案,單臺原值在一萬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計在五萬元以下,由主管局(總公司)審批核銷,抄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備案。
2、報廢的固定資產,沒有凈值的,單臺原值在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計在二十萬元以上(含二十萬元)的,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核銷,抄送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備案;單臺原值在十萬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計在二十萬元以下的,由主管局(總公司)審批核銷,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備案。
3、固定資產盤虧、報廢仍有凈值的,均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核銷,抄送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對于凈值比重超過原值50%的固定資產,應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有關部門進行鑒定評估,確定其有無使用價值后,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處置。
4、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補提折舊,對情節嚴重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其它規定:
1、經批準報廢的固定資產,企業按有關規定處理。
2、經批準核銷的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的損失,企業以批復的文件及審批表作為核算(清理)的依據,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3、要認真做好報廢資產的殘值和附屬設備的保管、利用和處理工作。對主機報廢后的附屬設備,凡可利用的,要積極組織再用。本企業可用的,要重新入帳,另設卡片核算和管理,不得列入帳外資產管理。本企業不能利用的,要妥善保管,積極處理,處理情況及時上報固定資產報廢審批部門。
以上補充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原規定有關條款遇有同補充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均應以補充規定為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