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文[1990]1282號
頒布時間:1990-07-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衛生局等
現將衛生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衛藥字(90)第12號文“關于加強藥品質量監督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搞好抽驗工作,是我們搞好藥品監督工作的重要一環,現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通知如下:
一、市、區(縣)藥檢所要搞好抽驗工作。總體要求:全市抽驗品種覆蓋率爭取在三年內達到95%以上。對每個單位抽驗,一般年抽驗率可以在被抽驗單位生產、經營批次量的10%以下進行抽驗。該項指標不能完成全市抽驗計劃時,可適當擴大被抽驗單位的抽驗率。要按管轄的范圍進行抽驗,以免發生重復抽驗,具體抽驗計劃每年由市衛生局下達。
二、各藥品生產單位、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二部一局文件有關規定,不得拒絕抽驗。
三、根據文件精神,衛生部已停止執行(88)衛藥字第19號“關于實行報驗制度的通知”,因此,自本文接到之日起停止執行(88)京衛藥字第579號“關于轉發衛生部‘關于實行藥品報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今年下半年計劃抽驗藥品3000件,其中生產單位500件,經營單位1400件,醫療單位1100件。抽驗工作由市藥檢所承擔1000件,區、縣藥檢所承擔2000件,具體方案見附件。抽驗方法和品種由市藥檢所提出報市衛生局審核后下達。市、區(縣)藥檢所要按計劃抽驗,抽驗時要注意到點和面,避免漏檢。
五、藥品檢查機構收取的藥品審批、監督檢查收入用于抵頂支出,通過“抵支收入”科目核算,定期轉入予算內列收列支。對于實行權責發生制的藥品檢驗機構,為了便于核算,特在總帳科目“其他收入”(編號506號)下增設一級明細科目。“藥品檢驗收入”(編號5)。
六、區縣藥檢所應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把抽驗情況上報市藥檢所,市藥檢所匯總后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報告市衛生局,每半年發布一次質量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