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文[1990]2293號
頒布時間:1990-1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市屬各有關單位:
近幾年來,我市部分事業單位實行了經費包干管理辦法,有效地調動單位和職工增收節支的積極性,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彌補了單位經費不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行經費包干單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是保障完成事業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物質基礎。為加強實行經費包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完善經費包干管理辦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權益不受侵害,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包干單位應對其占用的國有資產負有保證完整,合理、有效、節約使用以及實現保值的責任,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要建立健全資產的登記保管、使用維護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執行各種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
在承包期間,凡發生國家基金的報損、沖減、核銷時,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在現行財務制度中已建立提取資產補償類基金的單位,應足額提取,專戶存儲,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少提、不提或挪作它用;
在現行財務制度中,未建立資產補償類基金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完善;
各主管部門所屬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提舊基金和修購基金,并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其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主管部門共同商定。
三、各單位要在經費包干合同中明確加入具有國有資產保值性質的指標,并以國有資產的完整、增加、完好程度、利用情況和資產補償類基金或資金的提用等多種形式相應制定具體量化指標,由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核定、考核。
承包期間,完不成國有資產保值性考核指標的單位,由市財政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相應核減有關獎勵指標。
四、各單位在確定國有資產保值性考核指標時,應首先進行清核資產工作,做到國有資產統計數字真實準確。暫無條件進行清核資產的單位,要在承包期內盡早完成此項工作。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對各單位國有資產帳面價值量進行核準,并以核準的國有資產數額作為制定考核承包期內國有資產保值性指標的依據。
五、各單位要對本系統的正常收入和通過自身業務延伸的經營服務活動和利用國有資產從事其它的經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實行統一管理,不得設帳外帳和小金庫,增收節支余額要按規定比例用于事業發展,不得任意提高消費基金比例。
六、各單位按此通知后要相應制定本系統、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并負責逐級檢查落實。
本通知由市財政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