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89]2536號
頒布時間:1989-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農口國營企業:
農口國營企業實行財務包干辦法以來,擴大了企業自主權,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發展,增強了企業的經濟實力和生產后勁。但是,有的單位對包干結余資金的管理有所放松,包干結余資金在使用上未嚴格按有關制度執行。為了加強企業包干結余資金的使用管理,逐步完善農口國營企業財務包干辦法,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企業應嚴格按財政局、主管局(總公司)核定的包干結余資金分配比例,分配“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儲備基金”,不得隨意變動比例。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比例時,要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二、要認真劃清各項資金的使用范圍,不得互相擠占、混用。“生產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生產條件,補充流動資金,發展商品生產,“職工福利基金”,要首先用于補充按職工工資總額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的不足,然后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支出等:“儲備基金”主要用于以豐補欠,處理以前年度因災造成的超包干虧損和其它財務遺留問題。
三、對用于包干結余資金搞基建項目,必須嚴格審查。按照1985年計委、建行、人行、財政局四單位聯合下達的《關于重新修訂基建自籌資金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辦理。
四、包干結余的使用要注意經濟效益,事前一定要進行可行性分析,避免盲目投資和損失浪費的現象。
五、包干結余資金的使用要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當年的包干結余,要在下年安排使用,安排支出要量入為出,不得寅吃卯糧,避免豐年吃光,欠年掛帳。
六、為了保證流動資金正常周轉的需要。各單位每年從生產發展基金中用于補充流動資金部分不得少于生產發展基金的20%。
七、各局(總公司)集中的包干結余資金,除用于財政部門核定的各局(總公司)行政經費開支外,全部用于企業的生產發展,不得用于非生產性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