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89]2160號
頒布時間:1989-10-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公安局 財政局
中央駐京各單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公安分縣局、市財政局公安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和財務監督,制止亂收費、亂攤派現象,維護國家、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市財政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印發了京財綜(1989)1049號《關于印發〈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票據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各單位,都必須根據北京市物價局核發的《北京市收費許可證》,使用北京市財政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特許使用的票據除外。根據這個精神,決定對市公安局所屬公安交通管理局監理、車輛通行證收費;外事處出入境簽證收費;戶籍處居民身份證收費;治安處刻制印章通知單成本收費及劇毒物品臨時購買證收費等收費項目仍繼續使用原來的收費票據。
各種票據共二十種:
一、公安交通管理局收費票據5種
1、通行證報銷憑單 1元
2、通行證報銷憑單 5角
3、通行證報銷憑單 3角
4、通行證報銷憑單 2角
5、車輛管理規費收據
二、外事處收費票據12種
1、簽證費收據 1,000日元
2、簽證費收據 元
3、外國人簽證費收據 1元
4、簽證費收據(加簽) 5元
5、簽證費收據(出入境、過境簽證) 10元
6、外匯券簽證費收據 10元
7、外匯券簽證費收據 20元
8、外匯券簽證費收據 50元
9、外匯券簽證費收據(居留證、簽證、加簽、其他)
10、服務費收據
11、申請手續收據 1元
12、證件費收據 5元
三、戶籍處收費票據1種
1、居民身份證收費收據 6角
四、治安處收費票據2種
1、收刻制印章成本費 5角
2、劇毒物品臨時購買證明書收據 5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