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會[1989]2377號
頒布時間:1989-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市屬各局(總公司),各專業銀行分行、各區縣財政局、各財政分局、銀行各區辦、支行:
為了健全現金帳務,加強現金管理,杜絕“小金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各單位的現金收付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并應做到帳目健全,逐筆記載,日清月結,帳款相符,現將健全現金帳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切單位都必須設置現金日記帳
現金日記帳是記錄一個單位現金收支活動的序時明細帳,一切單位(含全民、集體工商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都必須設置現金帳(訂本式),記錄單位的一切現金收支活動,不準使用活頁帳,更不準以“單”、“表”代帳。
二、一切現金收支都必須通過現金帳
為了全面、如實地反映一個單位的現金收支活動,一切現金收支(含銷售或業務收入、職工工資和經批準允許“坐支”部分)都必須通過現金帳,不準用其他各科目的明細帳代替現金日記帳,不準因銀行存款帳已作記載而不記錄現金帳。
三、現金帳必須逐筆記載,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現金收付必須根據現金收付憑證序時逐筆記入現金日記帳(業務量大,當日有同性質的支出可做匯總傳票記帳),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出當日的現金收入支出合計數和余額數,并與實際庫存數核對相符。因工作不慎而發生的長、短款,必須記入當日現金日記帳內,每月末結出的余額必須與會計報表一致。
以上各項規定請轉發所屬企業、單位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