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91]1234號
頒布時間:1991-07-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屬各局(總公司)、市屬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各自營出口企業:
市財政局京財工(1990)1557號《關于改進我市出口生產企業獎勵兌現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后,在實施中遇到一些問題。為此,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經商市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同意,對區、縣出口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的獎勵,由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自營出口企業)負責,在半年終了15日內按規定獎勵標準預撥給有關企業,市財政局根據其撥款憑證兌現給有關外貿公司(工貿公司、自營出口企業)。
二、為使各局(總公司)及時、準確地計算本系統出口商品供貨獎勵,請各有關外貿公司(工貿公司,自營出口企業)及時與各局(總公司)核對出口供貨額,并按京財工(1990)1557號文件規定,向其提供準確的換匯成本。
三、各局(總公司)、外貿公司(工貿公司、自營出口企業)須在收到出口創匯獎勵金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獎勵金全數兌現給有關出口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將抽查出口創匯獎勵金兌現情況,一經發現截留或挪用出口創匯獎勵金情況,將沒收其截留或挪用的獎勵金,并按違反財經紀律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