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行[1991]320號
頒布時間:1991-0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財政局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市人事局、財政局《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提取額的通知》精神,現將提取,使用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人員福利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退職)人員,與在職職工一樣,按照每人每月5.20元的標準,提取退休人員福利費。
二、提取辦法:為了便于管理,合理使用福利費這項資金,各區縣可考慮采取以下兩種管理方式,即:1、每年由區縣財政局根據退休(退職)人員實際人數,一次性撥給本區縣民政局掌握;2、兩局商定一個街道和民政局分別掌握福利費的比例。由主管退休人員工作的部門提出具體使用意見。所提取的福利費,在退休費的其他費用項下列支。
三、退休人員福利費的使用,應按1980年京政發〈80〉76號批轉市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掌握使用問題的意見》及有關文件精神執行,主要用于解決退休(退職)人員生活方面的困難。此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用于統一規定以外的開支。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所發通知與本通知的精神不符者,按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