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90]250號
頒布時間:1990-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中央駐京各單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局屬各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嚴格按照執行。
一、“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范圍:
1、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銀錢往來。
2、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非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性質的銀錢往來。
3、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上、下級之間的銀錢往來。
二、凡原在市稅務局和市財政局購買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可繼續使用到1990年6月30日。從1990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加蓋市財政局票據專用章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