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資發字第9號
頒布時間:1989-1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體改委等
現將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體改經(1989)39號《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市國有小型工交、商業、糧食等企業的標準是按照市財政局(85)財工制字第84號《北京市國營工交等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辦法和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和市財政局(84)財商管字第761號《北京市國營商業、糧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財務處理暫行規定》進行劃分的。根據利改稅規定不劃分大中小型的國有商業批發、物資、供銷、飲食、服務、修理等企業(不包括預算外國有企業)一律比照國有商業、糧食小企業的劃分標準。農牧、勞改等暫不實行利改稅的國有企業,以及各類預算外國有企業均比照預算內國有小企業的劃分標準。凡屬1983年以后新成立的國有企業,其劃分小企業的標準均以成立后第一年有關財務數據為依據。
二、鑒于目前我市各區縣尚未成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屬國有小企業產權出售的管理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負責。各區縣屬國有小企業的產權出售,需由區縣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政府做出決定,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三、有關出售國有小企業產權的財務處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