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90]329號
頒布時間:1990-0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財政局
為響應市領導“繁華地區晚間亮起來”的號召,繁榮首都的晚間市場。自1985年以來,我市城區部分國營商業零售企業陸續開辦了夜市,經過幾年實踐表明。開辦夜市,延長了營業時間,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職工下班以后購物難的局面,方便了人民群眾生活,企業也在取得社會效益的同時,獲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開辦夜市對于廣大消費者和企業本身都是有利的,今后還應堅持辦下去。
為加強管理,糾正這幾年來在夜市開辦時間、夜市加班工資的列支、使用、享受范圍、審批程序等問題上出現的一些偏差,便于檢查和監督。經市商委、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共同研究后,對開辦夜市的企業特做如下規定:
一、關于開辦夜市的范圍
原則上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及海淀區電子一條街所在的市、區屬國營商業零售企業,可開辦夜市。
二、關于開辦夜市的時間
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5日之間為開辦夜市的時間,開辦夜市的企業。每天營業時間應延長至晚九時。
三、關于夜市加班工資和補助標準
參加夜市經營的職工,每天在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1.5個小時以上的,可享受夜市加班工資。夜市加班工資和夜餐補助共計按年人均260.10元(全年按6個月計,每月25.5天,標準為每人每天1.70元)乘以以企業固定職工(含合同制工人)人數的60%計算的數額,于1990年一次性核入企業掛鉤或包干工資總額基數。企業今后開辦夜市,職工的夜市加班工資一律從掛鉤工資總額或包干工資總額中列支,不得再列入其它費用。享受夜市加班工資的企業,今后一律不得再在費用中列支其他夜班津貼、夜餐費、誤餐費。
四、關于檢查和監督
經市勞動局批準后將夜市加班工資核入掛鉤或包干工資總額基數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必須開辦夜市。企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工作。市有關部門在每年的夜市季節也要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凡企業未在規定時間開辦夜市的,要將夜市加班工資從企業掛鉤或包干工資總額中加倍扣除。
五、企業開辦夜市,需填報《夜市加班工資審批表》(表式附后),由主管勞動部門匯總報市勞動局批準后方可執行。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成本列支工資總額包干辦法的企業,也按此審批程序辦理。
對于1987年1月1日以后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同時繼續開辦夜市并在費用中列支了夜市加班工資的企業,凡是經市勞動局和市財政局批準的,其按政策規定范圍內發放的夜市加班工資可視為合理開支。
六、超出本文規定以外其它地區的商業零售企業是否開辦夜市,由企業自主決定。開辦夜市的企業,職工的夜市加班工資一律從企業掛鉤或包干工資工資總額中列支,不包不掛的企業從獎勵基金中支付,不得再列入其它費用。否則一經發現,將作為違紀金額沒收上繳財政。
七、實行全額或超額提成工資辦法的飲食、服務、修理企業不執行本規定。企業如延長工作時間,所需的加班加點工資應從提成工資中列支,不調整提成率。
八、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財政局〔85〕財商管字第400號《關于國營商業開辦夜市補助標準問題的通知》和市勞動局〔86〕市勞資字第420號《關于國營商業、服務業開辦夜市職工加班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相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