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91]85號
頒布時間:1991-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市屬各農口事業主管局、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北京市京政發(1990)5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為加強農口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無損,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現就加強農口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等方面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加強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登記制度,保管使用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使用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必須堅持每年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于固定資產的報廢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提前報廢,對已超過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也不得清理報廢。
二、由于社會技術進步必須由先進設備替換落后設備,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國家政策規定應予淘汰的設備,雖未超過使用年限可申請清理報廢。
三、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要查清責任,并附有關人員的責任情況說明書方可申請報損報廢。
四、固定資產的報廢必須經申報單位有關部門嚴格審查和技術鑒定,確實不能修復使用的,才能辦理申請報廢手續。
五、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時,需由使用單位填寫《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申請表》,逐級審批,匯總上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處理。申請表一式五份,報廢單位、二級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各一份。
六、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批權限:
1、凡屬盤虧毀損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批。
2、屬于已達到使用年限正常報廢以及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價值在10萬元以內的由主管局審批,價值在5萬元以內的由市直屬事業單位審批,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要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當報廢固定資產價值分別超過以上限額時,均需由主管局或市直屬事業單位報送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七、固定資產報廢被批準后,申請報廢的單位應在半年內辦完清理報廢的各項工作,固定資產報廢殘值收入和變價收入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納入專用基金管理使用。
以上通知自1991年元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