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89]2381號
頒布時間:1989-1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汽車工業聯合公司、北京建筑材料工業總公司、北京化學工業總公司、北京第二輕工業總公司、北京紡織工業總公司、北京儀器儀表工業總公司:
北京光學儀器廠等十戶原以稅代利企業自1980年進行改革試點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果,為全市工業改革和發展提供了經驗。近年來,由于國家新政策的出臺,特別是國家開征土地使用稅、北京市開征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等稅費后,與十戶企業原方案中一些政策有重復。為理順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經研究決定對這十戶原以稅代利實施方案進行重新核定。具體方案如下:
一、企業應交所得稅改按55%稅率計征,并按新核定的調節稅率計征調節稅。取消原征收的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辦法。
二、企業按京財工(1989)554號和京財工(1989)1025號文件規定,交納閑置設備占用費和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
三、按現行稅收管理體制和征收辦法規定,由稅務部門統一計征土地使用稅,取消原以利潤形式上交財政的土地稅辦法。
四、調整后的方案從1989年1月1日起執行。考慮到目前離年終決算時間已近,企業不易按調整方案更改財務核算和利潤分配辦法,故對今年內的財務核算和利潤分配辦法仍按原方案執行。但是,對按原方案兩費征收比例計算應上交額,與按調整后所得稅率新增5%計算應上交額相比,增加上交的部分,以及由于原方案中抵減基期利潤的土地稅,今年內應以調節稅形式單獨上交財政。
五、北京開關廠繼續執行市體改辦、市財政局批準的“稅利分流”試點方案。其余企業執行調整后的實施方案,均比照第二步利改稅企業的辦法,執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原上繳渠道不變。
具體實施方案見附表。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