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90]2212號
頒布時間:1990-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區、縣財政局:
鑒于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區在車站,港口及公路沿線設立“農林特產稅征收檢查站”的實際情況,為了加強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避免漏征和重復征稅,促進農林特產品生產和流通,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對我市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目外銷出運實行完稅證明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境內生產的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目,應就地交納農林特產農業稅,需外銷出運的,到當地征收機關辦理《北京市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目外銷出運證》(以下簡稱《外運證》)。
二、征收機關在填發《外運證》時,必須對外運單位或個人完稅情況進行嚴格地審查,確屬已完稅的單位或個人,開具《外運證》對未完稅的單位或個人補交征稅款后再開具《外運證》、《外運證》的有效期限必須從嚴掌握,到結止期自行失效。
三、《外運證》由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在使用時必須加蓋當地財政機關公章,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