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90]309號
頒布時間:1990-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建委,規劃局、各區縣財政局、財政各分局、市屬各勘察設計單位:
現將建設部、財政部建設〔89〕608號文《關于國營勘察設計單位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后若干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遵照執行。
一、設計單位留用的盈余內部分配,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50%,職工福利基金20%,職工獎勵基金30%。獨立的勘察單位及鐵道、水電、水利、公路、林業的勘察設計合一的單位,事業發展基金50%,職工福利基金15%,職工獎勵基金35%。
二、技術開發費。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聯合頒發的計設〔1983〕1022號《關于勘察設計單位試行技術經濟責任制的通知》中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從總收入中提取10%作為技術開發費,并按實際支出計入勘察設計單位費用。具體財務處理按市財政局〔86〕財綜計786號《北京市國營勘察設計單位會計制度》中有關規定執行。技術開發費的10%由各勘察設計單位于每年7月10日及來年元月10日之前分兩次上交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市財政局綜合計劃處。技術開發費的10%部分主要用于行業管理、基礎工作以及評選和獎勵優秀勘察、優秀設計等技術開發費的其余部分由勘察設計單位自行安排使用,可用于開展科研、進行技術開發、購置技術裝備和人才培訓等。
三、原規定上繳主管部門盈余的10%,1989年按全年盈余的四分之三上繳,技術開發費中應交部分按1989年提取技術開發費的四分之一上繳。帳號:892574—25,開戶行:工商行南禮士路分理處。
四、本規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