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90]2312號
頒布時間:1990-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二輕工業總公司、皮革工業公司、財政四分局:
為提高本市皮革行業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增加附加值高的產品,提高制革及革制品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京財工(1990)986號《關于1990年取消豬皮補貼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局設立專戶,建立北京市皮革行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現將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皮革行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一、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制革及革制品工業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擴大出口創匯等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顯著的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項目。
二、基金主要實行有償使用,借款期從借款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收取少量占用費,借款月費率為4.5‰,費隨本清,國營企業借款本金和占用費,由企業自有資金歸還。極個別企業用自有資金歸還確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及財政四分局審核借款,報市財政局批準,允許用借款項目新增加的利潤歸還一部分。
三、使用基金的審批程序。企業申請使用基金借款,應按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項目管理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立項后,由市皮革公司統一審查匯總平衡后報市財政四分局審批。經批準后,企業應填寫借款申請書一式五份(見附件一)及借款協議書一式五份(見附件二),由市皮革公司審查簽章,二輕總公司擔保后,經財政四分局審批后,由市財政局辦理劃撥資金手續。
四、借款單位應按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規定期限歸還。如有挪用除收回全部借款外還應加收占用費一倍以上的罰金。對未按期歸還并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應加收一倍占用費。企業歸還借款,應歸還市財政局工管處在財政資金分局開設的專戶,工商行百萬莊分理處,帳號為014-144219-27并注明收款單位:市財政局工管處,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歸還皮革行業發展基金借款。
五、企業借款項目完成竣工后,應填制“借款項目竣工結算報告表”(附件三)一式四份,分別報送主管部門及財政四分局、市財政局工管處。市皮革公司、財政四分局應對借款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按規定還款時間督促還款。市皮革公司應在年度終了200內將借款企業的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四分局、市財政局工管處各一份。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