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91]176號
頒布時間:1991-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市屬各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財政分局:
為了適應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國有資產合理流動的正常秩序,實現企業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確保國有資產在流動過程中安全無損,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單位已制定了《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關于國營企業兼并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關于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化轉手續的通知》。現就企業兼并和資產劃轉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企業兼并的審批程序
1、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兼并其他企業前,必須由兼并方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資料。包括:(1)被兼并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該企業被兼并的證明;(2)被兼并企業所在地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3)被兼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清冊、會計報表。在申請報告中應說明兼并的理由、形式及資金來源。
在上述資料齊備的基礎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兼并方企業的兼并能力進行審查,辦理是否同意兼并的審批手續。
2、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在兼并前應比照第1條的審批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兼并前的準備工作。
3、被兼并企業產權轉讓的成交價,需報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批復后,方可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和劃轉手續。
4、建筑施工企業的兼并按以上程序內容,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市建設銀行批準,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5、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兼并外省市企業的審批手續按第1條規定辦理,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
二、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審批程序
1、全民所有制企業無償劃入、劃出國有資產,應嚴格按照京國資(1990)84號《關于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在全民所有制企業調整、資產劃轉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將預算內企業化為預算外。如確需將預算內企業劃為預算外企業必須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企業主管部門不得自行將預算內企業劃轉為預算外企業。
2、企業成建制的無償劃轉應按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企業部分資產無償劃轉按下列審批權限辦理:無償劃轉的各項固定資產原值的總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10萬元以下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3、建筑施工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市建設銀行批準后報市財政局備案。審批程序及審批權限按第1條、第2條規定辦理。
三、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合并、撤銷和國有資產劃轉的審批辦法比照此辦法執行。固定資產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