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90]692號
頒布時間:1990-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區縣財政局,農業銀行各區縣支行,各區縣供銷社,市日用雜品公司:
現將商業部、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90)商財價聯字第85號《關于供銷社掛帳停息貸款到期后如何處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提出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供銷社,市、區公司掛帳停息金額,以一九九零年三月末銀行實際掛帳停息貸款數額為準,再掛帳停息一年(見附表)。
二、為加快解決掛帳停息問題,經商定,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以區縣社、市、區公司為單位,掛帳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不再掛帳停息。
三、各單位掛帳停息貸款帳務處理仍按(87)京農銀發字第232號、(87)供銷(財)字366號通知辦理。
四、從一九九一年起,用三年或稍長一點的時間解決掛帳停息貸款問題。解決的辦法是用全國統一調價后庫存商品升值部分予以抵補,在抵補以前繼續掛帳停息。具體辦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