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89]2038號
頒布時間:1989-11-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物價局
中央駐京各單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物價局: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中央、國務院在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票證管理的通知》,現就辦理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統一收費票據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凡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須憑國家物價局印發的《國務院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或國務院、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于今年年底前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持上述文件,于今年年底前到所在地區、縣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
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所屬在京單位,憑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于一九八九年年底前到所在地區、縣財政局購買行政性、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凡過去自制和自行購買的收費票據可延期使用到一九八九年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統一新票據。
二、市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未辦理《收費許可證》和購買統一收費票據的,一律從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收費。需要補辦《收費許可證》的,應先到物價部門辦理發證手續,憑《收費許可證》到財政部門購買統一收費票據后方可收費。
從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市屬各單位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停止收費;自行印制的各種票據(特許使用的票據除外)一律作廢,停止使用。
三、各學會、協會收取的會費和銀行系統收取的空白憑證收費,雖屬行政事業性收費,但不屬于發證范圍,可繼續使用行政事業單位的銀錢收據和空白憑證收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