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91]1474號
頒布時間:1991-08-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一、為了加強對我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根據市政府1989年第16號令關于《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0〕16號《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第6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凡市、區、縣屬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各部門、各單位均執行本規定。
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收入,除按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者外,均做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和計劃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按隸屬關系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專戶存儲手續。
1、凡屬行政性、事業性的收費,除國家規定使用的專業票據外,均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或使用經市財政局批準的專用收費票據。
2、各單位在購領收費票據時,必須將已使用過票據收費金額統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并按時報送資金平衡月報表和票據使用情況季報表。
3、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統計上報的收費金額,結合資金平衡月報表和票據使用情況季報表,核定其存入財政專戶存儲的金額,各單位在辦理完專戶儲存手續后,方可購領新的收費票據。
四、各單位、各部門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凡不按規定辦理專戶存儲或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轉移資金的,同級財政部門將停止其購領新的收費票據,并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五、市、區、縣財政部門是負責財政專戶存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凡有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單位,都必須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六、各部門、各單位在財政專戶存儲的資金,仍由存儲單位按規定用途支配。支用時,要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制用款計劃,經審查批準后給予撥付。
七、本規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