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91]1448號
頒布時間:1991-08-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商業各主管局(總公司)及計劃單列企業,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
現將財政部(91)財商字第272號《對你廳<關于職工個人集資能否分紅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函》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承包期企業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務時,其欠交部分如何抵補,仍按我局京財商(1990)2022號《關于完善國營商業企業第二輪承包經營責任制有關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依次從企業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風險基金,經營者或經營者集團成員交納的承包風險抵押金、職工個人交納的承包風險抵押金、企業留利及其他自有資金結余中抵補。如上述資金仍不足以彌補欠交數,應用下年度留利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