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法[1991]1086號
頒布時間:1991-05-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一商局等
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業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89〕第31號令)結合商業部、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全國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全國總工會《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的通知》(〔89〕商日聯字第156號)的精神,經市有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現將具體實施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網點的設置
勞動防護用品的零售網點的設置可分兩個經營層次:一是專業商店。這類專店可以經營特種和一般性勞動防護用品;二是專業柜臺。這類專柜僅限經營一般性勞動防護用品(目錄附后)。
勞動防護用品的批發業務由市一商局指定的國營商業批發企業負責統籌安排。
二、經營網點的布局
本著既方便購買,又有利于控制集團消費,便于管理的原則,城近郊區的經營網點以國營商業為主,遠郊區縣城鎮的經營網點以供銷社為主。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企業可以自銷本廠的自產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設立的自產產品零售門市部,應納入勞動防護用品行業管理范圍。
三、為解決這次未批準經營防護用品單位的庫存問題,市政府〔89〕31號令第八條,推遲到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處理不完的商品由企業自己負責解決。
四、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必須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和使用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按市稅務局〔89〕市稅征字第978號通知規定執行。
遠郊區縣城鎮以下,供銷社系統需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零售網點,只限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其經營許可證的申報和領取由各遠郊區縣供銷社負責辦理,由市一商局按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五、使用單位需要到外地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必須經市一商局、市勞動局批準,到勞動部門指定的生產單位購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