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1991]388號
頒布時間:1991-04-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18號《國務院關于調整糧油統銷價格的決定》和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民政部、國家教委〔(91)財綜字第44號〕文件的精神,糧油統銷價格提高后,為了不使城鎮居民生活受到較大影響,本著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對有關人員采取不同形式給予適當補償。經市政府批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償范圍和對象
1、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在職職工;
2、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
3、本市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定期發放生活費的優撫救濟對象;
4、本市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中小學民辦教師;
5、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和研究生。包括區縣辦大學分校和農業中專招收的非農業戶口的在校學生;
6、本市集體企、事業單位補償范圍,比照國營單位執行。
二、補償標準和形式
1、國營和集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每人每月補償六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納入基礎工資,企業單位納入標準工資。此項增資額,職工離休、退休時,繼續全額發給,不作為計發離休、退休費的工資基數。
2、國營和集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補償六元,增加離休、退休費。
3、由民政部門和工會管理的,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退休職工、城鎮優撫救濟對象,每人每月補償六元,提高其撫恤金、救濟金標準。
4、中小學民辦教師每人每月補償四元,提高補助費標準。
5、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補償四元。
在職職工考入大專院?;虮讳浫檠芯可ú话◣ЧべY上學的大學生、研究生),由所在院?;蚩蒲袉挝话丛谛I鷺藴拾l放。
區縣辦大學分校和農業中專招收的非農業戶口的在校學生,參照大、中專在校學生的補償標準執行,其資金由現行渠道解決。
6、城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和勞動服務公司系統按月發給退養費的退養人員,每人每月補償六元,提高退養費標準。
7、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后按月領取生活費的吃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退職職工,每人每月補償六元,提高生活費標準。
8、家庭贍養人口過多,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單位按困難補助給予適當補償。
9、本市已接收安置的中央和外地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補償費,由發放退休金單位發給。
三、資金來源
1、全額由國家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加的工資、離退休費,民政部門增加的傷殘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費和救濟金,中小學增加的民辦教師補助費等,以及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的補償額,在行政事業費中開支。市級單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財政負擔。區縣級單位增加的支出,如何負擔另行研究確定。
2、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給職工的補償,由創收中解決,個別有困難的,由市、區、縣財政部門酌情補助。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以及預算外單位發放的補償,均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3、國營企業增加的工資,從成本(費用)中開支,自行消化,不調整經營承包上交基數。增加的離退休費,參加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企業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4、微利或虧損的預算內國營企業,發放補償確有困難的,經市、區、縣財政部門批準,由財政部門酌情補助。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列支經費的增資額,不計提工會經費;企業的增資額,不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6、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享受的工種補助糧,因糧食提價增加的開支,可適當予以照顧,由職工所在單位從自有資金中解決。
7、集體企業職工增加的工資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增加的離休、退休、退養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四、其它有關問題
1、在職出國人員和國家、單位公派留學生,凡在國外領取工資或生活費的,不發給補償。
2、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是否給予補償由企業自定,其標準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本通知自1991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