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89]2539號
頒布時間:1989-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計劃委員會等
市屬各局、總公司,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各信托投資公司,各財政分局、審計分局,各區縣計委、財政局、審計局:
現將國家計委等單位計投資〔1989〕1245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籌基建資金管理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用于列入市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和市計委直接安排年度計劃的更新改造項目的自籌資金(以下統稱自籌基建資金),均應存入建設銀行,其它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辦理上述自籌基建資金存款業務。
二、根據“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以及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則,各單位應在上報下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之前,將下年度所用的自籌基建資金(包括應繳的建筑稅、“四源”費、綜合開發及分散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和投產后必要的鋪底生產流動資金等)存入建設銀行。其它專業銀行應為此提供方便,及時辦理轉存手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轉存。市計委根據建設銀行提供的各單位存款余額證明,核定各單位下年度的自籌投資規模。為此,各有關單位在報送下年度計劃時,應將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批證明以及重點企業債券認購證明和建行存款證明一并報送市計委,否則不予列入下年計劃。
各單位申請追加年度計劃,也應照此辦理。
各單位存入建設銀行“待轉戶”的自籌資金,屬基本建設準備金性質,單位不能作為周轉資金使用,除因項目竣工、項目撤銷或計劃不予批準可以轉回外,一般不得隨意動用;竣工節余、項目撤銷或計劃不予批準后,建設銀行應允許單位轉回。
三、市計委、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市財政局、審計局將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加強對自籌基建資金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四、關于自籌基建資金審查,應嚴格按照市計委、市財政局、市建行京財綜(89)2352號文《關于重新修訂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