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冀財收管字第9號
頒布時間:1997-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交通廳
各市財政局、交通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有關規定,公路養路費收入業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加強公路養路費收入的解繳管理,確保公路養路費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以保障公路養路和建設資金和需要,我們制發了《河北省公路養路費收入解繳管理辦法》。各地要結合本《辦法》的規定,健全收入解繳管理制度,同時,對養路費收入進行全面認真的清理核實,要把過去欠繳的養路費收入在6月底以前全部匯解上繳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將在今年適當時間對各地養路費收入清理、解繳情況進行檢查。凡查出有違紀問題的,一律以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扣罰。
1997年5月8日附件:河北省公路養路費收入解繳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做好公路養路費收入解繳工作,確保公路費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養路費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專項用于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建、建設和管理的省級財政資金。各公路養路費征稽單位(以下簡稱征稽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按受財政、物價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各級征稽單位要及時將公路養路費收入存入經省公路主管部門和省收費管理局批準開立的收入解繳過渡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存、截留、挪用、坐支、平調、外借公路養路費。
第四條 各級征稽單位的公路養路費收入解繳過渡專戶要經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省收費管理局批準,抄當地收費管理(預算外資金)局備案。每個征稽單位只開設一個養路費收入解繳過渡專戶,養路費收入解繳過渡專戶僅限于養路費的征收和解繳核算。嚴禁多頭開戶,一戶多用,需要更換開戶銀行的,必須先報批后辦理。
第五條 公路養路費收入解繳過渡專戶的利息收入要納入養路費收入核算,嚴禁補充經費和挪作它用。
第六條 公路養路費收入必須按規定的解繳渠道和時間解繳。縣(市)級養路費征稽單位于每5、15、25日,各級養路費征稽單位于每10、20、30日分三次分別將收入賬內的養路費收入全部匯解上一級養路費征稽單位,其中:縣(市)級5日、市級10日應上交的養路費收入以票匯結算方式匯交到上一級養路費征稽單位。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按財政部門指定的預算科目,于每月5日、15日、25日集中將賬戶內全部養路費收入繳入省級國庫。
第七條 各級公路養路費征稽單位每月月末要及時編制公路養路收入完成及解繳情況表,市養路費征稽單位于次月7日前匯總上報省新華通訊社廳公路管理局、市交通局和市收費管理局。每月12日前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將上月全省養路費收入、繳庫情況報送省財政廳。
第八條 公路養路費收入核算必須實行權責發生制,每月當年的收入必須列入養路費收入賬表,不得截留、瞞報和賬外設賬。
第九條 違反第二、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設養路費收入解繳過渡專戶,每開一個,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省收費管理局將扣罰10萬元分成資金,并限期取消擅自開設的帳戶。
第十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養路費收入解繳過渡專戶利息不納入養路費收入核算,除予以糾正外,扣罰違紀額5倍的分成資金。
第十一條 不按規定時間上解或不足額上解養路費收入的,扣罰違紀額5%的分成資金。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時間填報養路費收入完成情況報表,每晚報一日扣罰市交通局分成資金1000元。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收費管理機構要加強養路收入資金解繳的監督檢查和稽查工作。凡查出瞞報、截留、坐支、外借公路養路費收入的,一律視為挪用截留財政資金,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有關養路費收入解繳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新購車輛交通建設附加費收入的解繳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