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89]883號
頒布時間:1989-06-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農口企業各局(總公司)、農場局、畜牧局、水產局、郊旅、大發、農工商開發:
為了認真貫徹北京市財政工作會議精神,嚴格控制企業經營業務的開支,現將市屬國營農口企業經營業務費的有關列支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的經營業務費列支比例,工業企業為銷售收入的1.5‰,種植養殖企業為銷售收入的1.3‰,商業、供銷企業為銷售收入的1‰,各企業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按實際發生額在核定的比例內列支,不得提取。
二、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的經營業務費,分別在企業管理費、商品流通費中列支并單獨設置明細科目反映。
三、凡是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和其它形式提取經營業務費的,應立即停止執行,已提取的經營業務費余額一律沖回。改為按核定的比例控制支出。
四、企業各級領導應帶頭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企業主管部門、企業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年終審計。
以上規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執行。